4月10日上午,深圳警方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大運會安保“治安高危人員排查清理百日行動”戰果。據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申少保介紹,在過去的100天裏,共有8萬餘名“治安高危人員”被清出深圳。(《新快報》4月11日)
每到大型活動來臨時,我們的城市總能顯示出強大的組織動員能力。深圳警方以“戰果”的名義公佈了這條引起巨大爭議的消息,言語中充滿了成就感。可問題是,那8萬餘名被清出深圳的“治安高危人員”是警方俘獲的戰利品嗎?你很難想像,在開改革開放先風的深圳,有血有肉有尊嚴的人竟然被視為垃圾一樣“清出”這座城市。
所謂“治安高危人員”,是指在深圳對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有現存或潛在危害的人群。對此,警方給出了較為詳細的分類。不可否認,諸如“有前科、長期滯留深圳、又沒有正當職業”、“在應當就業的年齡無正當職業、晝伏夜出、群眾舉報有現實危險的”等人群,相比其他群體而言,對社會治安的潛在危害要更大一些。但這並不能成為警方將他們“清出”城市的理由。眾所週知,對公權而言,法無規定則禁止。作為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如果沒有法律的明確授權,而僅僅是一項為了配合大型活動而開展的臨時性行動,便將公民“清出”城市,是一種赤祼裸的公權力違規行為。
社會管理當然必要,在特殊時期加強安保措施也無可厚非,但不能任性而為,更不能沒有底線,這個底線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而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都是平等的,都應該得到同等的保護和尊重。如果公權力人為地把公民分為三六九等,強行將一部分人的權利淩駕於另一部分人之上,甚至只是為了一部分人創造更好的環境而無情地傷害另一部分人的人格尊嚴和居住的權利,那麼這樣的社會管理就是在製造歧視和對立,是強權者對弱勢者的欺淩。
亟待厘清的一個問題還在於,警方究竟有沒有“治安高危人員”的定義權?既然是“高危”,也就意味著他們對社會的危害只是潛在的,而未事實發生。任何人在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之前都不得確定有罪,按照這條法理原則,警方動輒給公民扣上一頂“治安高危人員”的帽子,很明顯是一種有罪推定。而從技術層面分析,高危不高危顯然也缺乏充分的科學依據。譬如在警方的解釋中,“正當職業”究竟指的是什麼,“有可能産生極端行為”的依據是什麼,都存在著太大的彈性空間。這意味著,迫於上級壓力和政績需求,權力之手隨時可能伸向不該伸的地方傷及無辜,走向社會管理的反面。
每個城市都會有精神病人、失足婦女和失業者等弱勢群體,他們本該是被救助的對象。就算是違法犯罪,也該由法律來制裁,而不是被“清出”城市。道理很簡單,他們總該有生存和棲居的權利,如果每個城市都像深圳一樣不接納他們,他們才會變得真正的“高危人員”。“清出”行動説明深圳在行政管理方面存在誤區,也暴露了這座城市人文品質的低劣——深圳,是一座充滿傲慢與偏見的城市。(吳龍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