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家耕地保護政策措施日趨嚴格,對公益性建設用地範圍標準也更加嚴謹。於是,借“土地流轉”名義收回農民承包地,再將農用地輾轉改變為非農地,就成為一些地方的變通手法、習慣做法。
但是,諸如“集體名義”、“少數服從多數”等等,根本無權強行“拿走”村民的土地承包權。
近日,媒體曝光河北香河蔣辛屯鎮違法圈地事件。事件起因是土地交易方先由村委會以“土地流轉”名義收回農民承包地,再將農用地輾轉改變為非農地。由於村委會在土地流轉時沒有充分徵求村民意見,“所有村民必須簽”,也沒有向村民告知土地流轉用途,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村民與村委會之間便矛盾不斷。
蔣辛屯鎮的“流轉拿地”事情近年來並不少見。隨著國家耕地保護政策措施日趨嚴格,對公益性建設用地範圍標準也更加嚴謹,而一些地方因為各種需要從事土地開發建設的動力很強,但經過正當程式報批徵地困難很多,強行徵地麻煩很多,於是借“土地流轉”名義暗度陳倉就成為一些地方的變通手法、習慣做法。蔣辛屯鎮的做法就是這樣,其中一起195畝的“流轉拿地”早在2007年就通過村委會與村民簽訂了“流轉協議”,經過幾年輾轉,現在這些“流轉地”變成了非農地。
對諸如此類違法違規現象觀察發現,幾乎多數違法“流轉拿地”都涉及“集體名義”。基本做法就是由村委會代表村集體出面與村民協商,這種“協商”對大多數村民不存在同意與否的問題,充其量在流轉價格上有點討價還價的餘地,遇到實在不願意流轉承包地的“少數人”,村委會就會以“集體名義”或者舉手投票的方式來變相而強行地剝奪村民的土地承包權。
但是,諸如“集體名義”、“少數服從多數”等等,根本無權強行“拿走”村民的土地承包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這就是説,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上,每個村民都是平等的主體,除非村民自己願意或法律政策另有規定,否則,承包期內任何人無權動他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是,為什麼一些地方偏偏要拿“土地流轉”做藉口呢?
除了明知故犯,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流轉拿地”背後的支援力量。這些年,各地招商引資、辦廠建房、建園區的勢頭很猛,有些地方招商引資的指標甚至下到了村社;有的在推進城鎮化、工業化的同時,還要對以往的各類園區進行重新部署,等等,而所有這些都需要用地。如果嚴格按照國家徵地程式,許多項目將得不到批准,有的即使得到批准也將耗時費力,沒有人願意花這份耐心去等批文。但是,如果借用“土地流轉”的名義,卻可以避開許多麻煩。按照《土地流轉管理辦法》,對土地流轉的具體管理備案主要由鄉鎮一級負責。這就使一些地方以為找到了“流轉土地”的“竅門”和“捷徑”。仔細看看這些年的違法土地流轉事件,很少背後沒有鄉鎮甚至縣級部門影子的,有些是得到了默許,有些直接在後面支援。
所以違法違規擠佔甚至“拿走”村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事情在村裏,但根子並不在村裏。因此,依法規範農村土地流轉,除了要在監管懲處上有針對性地想辦法,重要的是各級地方政府要真正樹立大局觀念,不能只顧眼前的形象與效益而忽視了長遠發展。要知道,耕地佔了就沒了,這是個很嚴肅的問題。(瞿長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