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持保,全家用藥”的做法,法律風險極大,有可能使參與其中的一家人都受到法律追究。
浙江諸暨75歲的鄒某患有高血壓病30多年,長期吃藥降壓,因自己參加的醫保報銷比例低,遂讓女兒周某冒用80歲丈夫老周的社保卡到醫院配藥,自2011年2月至今年7月,合計報銷藥費11376.64元。近日,諸暨市法院以詐騙罪對鄒某和周某母女倆,均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5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可能不少人提出這樣的問題,用自己親人的醫保卡去看看病,開開藥,會涉嫌詐騙犯罪嗎?回答是肯定的,這也正是該案有較強警醒作用的地方。
根據刑法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是數額犯,根據數額不同,刑法規定了三檔法定刑: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不同,數額較大、巨大、或者特別巨大的範圍會有些差異,浙江地區分別為6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50萬元以上。
本案中,浙江諸暨的鄒某患高血壓病需用降壓類藥物,本來應用自己的錢去支付醫藥費,卻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虛構了丈夫用該類藥的事實,冒用丈夫之名,從國家醫保基金中騙取了一定數額的財物,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當受到刑事追究。鄒某的女兒明知母親騙取醫保費用而為其積極提供幫助,也構成詐騙罪的共犯。本案中鄒某的丈夫老周患腦梗已無法説話,對妻子女兒使用自己社保卡的事全然不知,故沒有受到刑事追究。這也提醒人們,“一人持保,全家用藥”的做法,絕非小事,法律風險極大,有可能使參與其中的一家人都受到法律追究。
近些年,包括醫保基金在內的社保基金成了一塊肥肉,不少人都想去那裏分點肥。實踐中對該類行為的處理也五花八門,有的按詐騙罪追究,有的按保險詐騙罪追究,有的僅給予行政處分……為了解決這一亂象,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立法解釋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屬於刑法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因此,鄒某母女案為人們提供了前車之鑒,大家千萬別不當做一回事。□劉昌松(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