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造假追刑責”何時邁出第一步

時間:2015-02-15 14:48   來源:新京報

  《統計法》實施多年來,處罰官員的最高級別是縣級,且處罰止于行政處分、罰款,迄今都未見到追究刑責的先例,這顯然跟其危害不匹配。

  衡山縣39家企業5.8億元的産值上報為44億元,有些停産的、未投産的甚至連地址都找不到的企業,還在上報“産值”;長沙市某區被核查的9家聯網直報企業普查數據,有5家存在虛報,虛報數是實際數的80多倍;一些部門分解任務,偽造資料,“指導”企業上報虛假數據……新華社日前曝光湖南在全國第三次經濟普查中抽查發現的統計造假亂象,讓人觸目驚心。

  統計造假,地方與國家數據“打架”,已是屢遭曝光。2013年6月,國家統計局就在其官網通報,廣東中山橫欄鎮將71家企業2012年工業産值虛報62.9億元。而此次湖南基層被發現的數據造假亂象,更是令人瞠目。這不僅是因“實際數還不足虛報數一個零頭”的離譜,也源於它在“淡化GDP考核”改革語境下的突兀。

  要看到,近年來,國家統計局等對統計造假的懲治力度持續加碼:自2012年2月起,國家統計局廢除一級級報送模式,啟動了“企業一套表”聯網直報,意在壓減數據傳遞在中間環節被篡改的幾率。去年還就《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資訊公示暫行辦法》徵求意見,擬將數據造假的企業列入誠信“黑名單”。今年1月,國家統計局又強調,將統計上弄虛作假作為統計領域最大腐敗予以堅決懲處。饒是如此,數據核算下管一級的被架空,“官出數字”的窠臼難消,很是常見;個別地方“授意”企業按需報數,甚至代填代報的亂象依舊層出。

  儘管説,隨著“唯GDP論”的降溫,地方數據造假的動力在衰減,可在正處考核指標調整窗口期的當下,統計造假的概率與危害仍不容小覷。問題來了:該怎麼消除行政干預下的數據造假亂象?有不少專家提出,應建立自上而下的統計垂直管理體系,可考慮把統計劃歸人大,經費上獨立於地方政府;還有人認為,産值等數據可造假,但耗電量、鐵路貨運量和銀行貸款發放量等經濟指標不會“説謊”。

  這些都不乏道理,但提升識別造假的敏感度之後呢?還得加大對統計造假的法律懲治力度。而就眼下看,相關的問責規定還真不少:無論是《統計法》、《公務員處分條例》等,還是2009年專門出臺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都明確了對統計造假相關責任人員的問責舉措。修訂後的《統計法》還明確:對國家機關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將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是,《統計法》實施多年來,處罰官員的最高級別是縣級,且處罰止于行政處分、罰款,迄今未見到追究刑責的先例。這顯然跟其危害不匹配,責權利也很難對稱。在此情境下,激活“嚴重統計造假可追刑責”的條款,很有必要。這無須設立新罪名,只需對“嚴重”等情形進行界定,實質上,嚴重數據造假或構成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中“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要件。

  説到底,輕描淡寫的處罰,托不起“統計領域最大的腐敗”之重。要消除統計造假亂象,刑責追究“利劍”的震懾力不能總處在懸空狀態。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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