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應該鼓勵網際網路絡服務提供商之間開展競爭,容忍他們之間相互設置壁壘,這樣才能促使他們開發更加可靠的網際網路絡服務系統。
近日,騰訊封鎖阿里巴巴支付寶紅包的分享介面,意味著阿里巴巴支付寶將無法通過騰訊的網際網路絡支付平臺從事交易活動。部分學者認為,這種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查處。部分新聞媒體發表評論認為政府應當及時介入,以確保網際網路絡的交易安全不受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得到維護。
筆者認為,政府不要匆忙下結論,更不要對網際網路絡服務提供商的行為進行干預。從表面上看,騰訊的做法可能損害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但是仔細分析就會發現,這種説法似是而非。從情理上來説,阿里巴巴集團開發的網際網路絡金融支付系統,是為了便利消費者,從而獲取更多的利潤;騰訊公司開發的網際網路絡支付系統,同樣是為了便利消費者,從中獲得更多的利潤。消費者在選擇的過程中,不能只選擇某個環節或者某項服務,因為那樣有可能會導致網際網路絡服務提供商利益受損。消費者必須慎重作出選擇,究竟是選擇阿里巴巴還是選擇騰訊公司的支付系統。
從短期來看,網際網路絡服務提供商之間這種設置壁壘的做法,有可能會給消費者帶來不便。但是從長期來看,由於網際網路絡服務提供者為了擴大市場份額,很可能會開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系統,因此,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非但不會受到損害,反而會因為網際網路絡服務提供商之間的相互競爭而得到尊重。我們應該鼓勵網際網路絡服務提供商之間開展競爭,容忍他們之間相互設置壁壘,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促使他們開發出更加可靠的網際網路絡服務系統,才能讓消費者在更大的範圍內自主選擇。
筆者長期從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的研究和教學工作。在傳統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理論中,認為市場處於一種相對靜止平衡的狀態,立法機關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目的,就是要在相對靜止的市場中實現權利義務的平衡。然而現在看來,市場始終處於動態發展階段,立法機關必須充分考慮市場競爭的後果,如果反不正當競爭法阻礙市場競爭,或者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而忽視了競爭對技術創新的促進作用,那麼,必然會導致競爭效率下降。
譬如,過去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但是,現在越來越多的行業人士意識到,為了擴大市場佔有份額,企業在有些情況下不得不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産品。微波爐生産企業格蘭仕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這家企業在銷售産品的過程中經常採用低於成本價格銷售的策略,不僅鞏固了自己的市場份額,而且更重要的是,讓許多不具備競爭能力的生産企業望而卻步。騰訊公司的做法,從表面上看,會給消費者帶來不便,但是,如果阿里巴巴集團奮起直追,迅速開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應用軟體,並且和金融服務聯繫在一起,那麼,阿里巴巴集團很可能會增加新的經濟增長點。通俗地説,阿里巴巴集團可以完全放棄騰訊的應用軟體,自主開發屬於自己的個人資訊電子交流工具。
誕生於上世紀90年代初期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在我國市場經濟運作機制剛剛確立、立法機關對市場經濟基本規律還不夠了解的情況下制定的法律。儘管反不正當競爭法借鑒了西方國家的法律規範,但是從目前來看,由於某些地方不符合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特別是在網際網路絡時代,不符合網際網路絡服務提供商相互競爭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進行修改。
筆者的建議是,在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前提下,應當為網際網路絡服務提供商相互競爭提供更加寬鬆的發展空間,允許網際網路絡服務提供商對自己開發的技術和軟體享有獨佔權。這樣做一方面可以督促更多的網際網路絡服務提供商投入資金和人力,開發出滿足消費者需要的網際網路絡應用軟體;另一方面,也可以從根本上保護智慧財産權,防止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智慧財産權保護法相衝突,從而使我國的科技創新遇到不必要的法律障礙。(喬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