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佔中”活動非法性確定無疑

時間:2014-10-17 08:45   來源:法制日報

  “佔中”未經依法申請和批准,其違法性是無可置疑的。實際上,“佔中”發起者本身也承認自己所從事的是非法行為

  香港激進派“佔中”非法活動以來,各界人士持續譴責,特區政府敦請示威者挪地兒,警察開始在部分路段清除路障,市民忍無可忍,自發清障並與示威者發生衝突。非法“佔中”的負面影響無以復加。可以説,香港激進派“佔中”活動的非法性非常明確,但其究竟如何違法,輿論界仍然缺乏清晰具體的認識。

  從本質上講,“佔中”是一次未依法申請並獲得批准的非法活動,與依法申請並獲得批准而合法舉行的集會及遊行、示威完全不同。集會及遊行、示威原本屬於公民的表達權,如果合法進行,則屬於應受法律保護的基本權利。《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公約及大部分國家的憲法或法律也都對集會、遊行或示威的自由作出了宣告或者規定。我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也不例外。但問題的關鍵在於,法治的要義是權利與義務的相一致,任何權利的行使也都不能以損害他人的合法權利為前提。為此,相關國際公約及各國法律,也都規定集會、遊行或示威不得損害社會秩序及他人合法權利,要求事前申報、備案或者申請,也是各國的普遍實踐。而正是在這個問題上,“佔中”非法活動恰恰未經依法申請和批准,而且妨礙社會秩序並損害了其他社會主體的合法權利。

  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6至26條以多個條款對集會遊行示威進行了詳細規定,要求集會必須得到批准、聽從指示,不得非法集結、在公眾集會中煽動暴力、強行佔據或進入等,在滿足法定條件的情況下,非法集結可被處以3年監禁,特定條件下可處以5年監禁,而如果發生暴動,最高刑罰可達14年監禁。第228章《簡易程式治罪條例》第4條第23、28、30款規定,“在公眾地方進行任何遊戲或遊蕩,導致該處造成阻礙或形成喧鬧的集會”、“作出任何作為,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地方或海岸、航道、泊船處或下錨處、運輸或交通受損或遭受阻礙”、“侵入或容許獸類侵入歸屬於公職人員或公共機關,或由公職人員或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任何宅院、物業單位、墓地或土地”等,“可處罰款$500(港元)或監禁3個月”。其他如《道路條例》也規定不得霸佔公路,如果有議員從其中牟取了不正當利益,也可能會觸及《防止賄賂條例》。

  因此,“佔中”未經依法申請和批准,其違法性是無可置疑的。實際上,“佔中”發起者本身也承認自己所從事的是非法行為,並在其發佈的“公民抗爭手冊”中列出了參加“佔中”者可能被檢控的四項罪名。當然,正如已有香港法律界人士所指出的,實際上“佔中”所觸犯的罪名肯定不止四項。10月9日,香港大律師公會也發表聲明,援引普通法判例,指出“佔中”非法活動所謂“公民抗命”的違法性。當然,由於“佔中”是一次規模比較大的集體行動,那麼在這次非法的集體行動中,並不是所有人都承擔同樣的責任。在同一場活動的參與中,根據情節、性質的不同,不同的人可能就會承擔不同的責任。比如,“佔中”的發起者和組織者在煽動非法集會等方面的責任,參與者因其參與及具體行為而應承擔的責任;“佔中”活動中導致他人人身或財産權利受損以及公共秩序被破壞、公共利益受損所産生的責任;“佔中”參與者妨礙公務和衝擊行政機關所應承擔的責任等,應根據其性質和情節,依法進行區分。

  自2014年9月28日淩晨香港少數激進分子驟然發動“佔領中環”活動以來,儘管激進分子在民意壓力下進退失據,但仍有少數人士頑固堅持。香港少數激進分子在某些外國勢力的慫恿下,堅持非法“佔中”立場,在民意面前日益孤立。種種跡象表明,非法“佔中”活動不僅將必然以失敗的結局而告終,而且其組織者及相關人員也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法治時代,法律都應該是我們判斷是非的基準,這應該是基本的公民常識和社會共識。

  “佔中”使香港經濟蒙受巨大損失

  1、高盛調低預期:據美國CNBC財經新聞臺10月13日報道,隨著香港“佔中”非法活動進入第三周,且前景尚不明朗,高盛公司調低了香港第四季度的經濟增長預期。高盛將香港第四季度GDP的增長預期由2.5%下調到2%。

  2、每人平均損失5萬港元:香港科技大學經濟係教授雷鼎鳴測算,“佔中”發生至今,保守估計已造成損失達3500億港元,即香港每人平均損失5萬港元。

  3、金融業損失慘重:恒生指數持續下行,港股跌幅約3%;港幣兌美元匯率從7.75變成7.76。保險業收入一週損失10億港元。

  反對“佔中”聲音不斷高漲

  1、“佔中”違背“一國兩制”: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主任張曉明表示,“佔中”是違背“一國”原則、挑戰中央權力、漠視基本法的嚴重社會政治事件,是公然違反香港現行法律的非法活動。它不僅給香港造成了數以億元計的經濟損失,影響了眾多市民的生計,也對香港的法治根基、民主發展、社會和諧、國際形象以及香港與內地的關係造成了多方面的損害。

  2、顏色革命陰謀: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10月14日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香港“佔中”非法活動其實就是顏色革命,陰謀背後的操縱者通過煽動弱勢群體去街道封路、“佔中”,鼓動無辜群眾去滋事製造衝突,號召推翻政府,讓事件不斷升級。他們企圖通過這種阻礙社會運作等一系列事件給中國政府施壓,這就是一個巨大的陰謀,我們必須清楚地認清這一點。

  3、法律框架下討論政改:香港大律師公會10月8日發表聲明,呼籲香港社會各界應在香港基本法的框架下理性討論政改問題,“佔中”參與者所謂的“公民抗命”不能成為違法活動的理由。

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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