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時代,人們在享受網路方便快捷的同時,也為網路的不規範付出了代價,非法刪帖、發帖中傷、洩露隱私等利用資訊網路侵權行為頻發,亟須法律懲治。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劃定個人資訊保護的範圍,明確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路資訊行為的過錯認定。《規定》的出臺是健全資訊網路法律法規的重要一步,也進一步築牢了網民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堤壩。
生活中,一些人之所以肆意進行網路敲詐、網路侵權等非法活動,發展非法刪帖、網路水軍等網際網路灰色産業,一個重要原因在於他們認為網路是自由世界,各種言論和行為可以不受約束。然而,“發言的自由”不是“造謠的自由”,網路空間屬於公共空間,網路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破壞網路環境、擾亂網路秩序、侵犯他人權益的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
今天,我們欣喜地從《規定》中看到,“轉發”需要承擔責任,特別是根據《規定》第十條關於“轉發”行為過錯及其程度的認定要素,網路大V轉發資訊,過錯認定更加嚴格。針對雇傭“水軍”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規定》也予以明確,“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當然,在依法追究侵權責任的同時,《規定》也特別注重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障,比如,針對“難以明確網路侵權人”的情況,《規定》允許被侵權人直接起訴網站;針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頻發的問題,《規定》明確個人基因、病歷等六大類不得隨意公開的個人隱私資訊……
網路從它誕生的那一天起,就被譽為是足以改變世界的強大技術力量,但是這種技術力量必須是推動社會文明健康發展的正能量。為了保證這一強大技術在正確軌道上運作,最終還是要依靠法律的力量。因此,從這個角度説,懲治網路侵權、規範網路秩序、凈化網路環境,《規定》的出臺正當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