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職官員復出是“軟性問責”惹的禍

時間:2014-08-13 10:02   來源:北京青年報

  “三鹿毒奶粉”事件過去6年,當年被免職的3名石家莊市領導——時任市委書記吳顯國、市長冀純堂、副市長張發旺,如今已悉數復出。媒體梳理2008年來引起輿論關注的52起官員免職案例,發現40名因突發事件被免職的官員中半數均已復出,起復相隔時間多則一年以上,短則半年左右。

  官員因突發事件或其他公共輿論事件被免職,一段時間後復出任職,很容易被認為當初免職只是為應付輿論,官員只是避一下風頭,所以能很快東山再起,好官照當不誤。人們對免職官員頻頻復出很有意見,一方面是出於樸素的義憤,認為有關方面一會兒將官員免職,一會兒安排他復出,全無懲戒處理的意味,簡直形同兒戲。另一方面,不少人對有關官員免職的制度和規定不甚了解,以為免職是對官員多麼嚴重的處理,以為官員被免職後復出是一件天大的難事,於是每次讀到免職官員復出的新聞,就氣不打一處來。

  突發事件或其他公共輿論事件發生後,有關方面迅速對某些官員作出免職處理,的確有回應公眾籲請、緩解輿論壓力的考慮。正因為將官員免職首先是為了應付輿論,而不是為了對違規違紀或怠惰失職的官員進行懲戒,有關方面才會充分發揮“免職”這一特殊處理措施的特殊作用,為事後官員復出埋下伏筆。

  這裡面的玄機在於,《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簡稱《問責規定》)2009年7月正式實施之前,免職既不是對官員的一種處分形式,也不是對官員的一種問責形式。有關方面為應付輿論將某官員免職,讓人誤以為該官員受到了“嚴厲處分”,不久該官員復出任職引發輿論質疑,有關方面則可以辯稱,當初對該官員免職並不是問責或處分,而是正常的工作調整,其“復出”不受級別和時間的限制。如此“賴賬”雖然會引發公眾更大的質疑,但畢竟官員已經復出,生米煮成了熟飯,你能奈他何?

  2009年7月《問責規定》正式實施,免職與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並列,組成對黨政官員問責的制度體系。規定明確,官員受到問責後,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其中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官員,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這樣,突發事件或其他公共輿論事件發生後,如果對官員作出免職處理,就是一種明確的問責措施,事後,有關方面再也不能“耍賴”説這是正常工作調整。然而,官員以被免職的形式受到問責處理,其代價不過就是取消評優評先進、一年內不得擔任原級職務,一年後仍可堂而皇之復出任職,誰能奈他何?

  無論是有關方面玩“以免職代替處分”的把戲,還是讓官員先免職再“依法復出”,都會給人以“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印象,勢必有損幹部管理制度的嚴肅性,有損政府的權威性與公信力。當前,亟須全面整合《問責規定》、《黨紀處分條例》、《公務員法》等黨紀國法條規,儘量少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軟性問責”形式,更多地採用記過、降級、撤職乃至開除公職等處分手段,切實抬高官員復出任職的門檻,強化官員責任追究制度的教育懲戒作用。尹大力(北京)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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