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截至今年5月底,全國檢察機關已發現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線索188件,已建議將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監執行,其中副廳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18人。
通過保外就醫等手段,一些原本應在監獄接受懲罰的犯人,在監獄外過著堪比自由人的逍遙生活,類似故事在現實中並不鮮見。可以發現,這些成功“越獄”的故事主角,被判刑前往往都是權錢階層。
這也是18名副廳級以上罪犯被收監,極為刺激眼球的原因所在,他們在位時的貪腐,觸發民眾的公平焦慮;就連落馬進了監獄,都不能“泯然眾人矣”,還可以繼續耍特權,讓人情何以堪?
所以,監獄高墻內的腐敗,某種程度上説,是在“最後一公里”弱化了反腐的成效。尤其是對那些“大老虎”而言,能查明他們的腐敗並依法追究已屬不易,但他們竟能輕鬆“越獄”,前期諸般反腐努力豈不功虧一簣?當然,值得欣慰的是,對類似“越獄”現象,從制度到行動都已開始訴諸亡羊補牢的努力。
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公佈了《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劍指高墻內的腐敗;而如今對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刑罰變更執行情況重點監督,也是找準了“目標人群”,18名原高官被收監即為專項檢察活動的一大成效。
但對任何貪腐行為,知其然還要知其所以然,才能治標治本。從簡短的新聞中,我們看到對18名副廳級以上人員收監的理由是,“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從這簡短的資訊中,其實很難推斷此前的監外執行,到底是不是違法,背後有沒有腐敗。只是從常理來看,類似“越獄”現象,往往都少不了徇私舞弊、權錢交易等。
還記得去年兩會期間,有人大代表就痛斥某地原副市長林某因受賄罪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但在審理期間就花了不到10萬元辦好“保外就醫”,一天牢沒坐。這種還沒進高墻即已成功“越獄”的,或許是個極端案例,但也揭示了“越獄”是否能成功的關鍵——“提錢出獄”。
最高檢之所以將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列為重點監督對象,自然也是這三類罪犯普遍經濟條件好、社會關係多,“越獄”成功的可能性更大。但正如行賄受賄案件,不能單單立足於查有條件行賄者一樣,要遏制通過監外執行等達成“越獄”的現象,除了瞄準三類罪犯外,重點打擊高墻中的“內鬼”無疑更加重要。
在集中檢察下,18名原高官監外執行條件突然就“消失”了,如果沒有這次檢察呢,如果這次檢察的風頭過去了呢?只有讓那些為罪犯開“後門”者得到懲處,只有讓高墻內的一切更加透明,才可能真正堵上監獄裏的“特權通道”。(敬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