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看守所法”重在“偵羈分離”

時間:2014-05-04 10:44   來源:新京報

  據報道,按照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的立法計劃,公安部已啟動看守所法起草工作。公安部監管局局長趙春光日前表示,看守所職能定位正由以往服務辦案轉型為平等服務訴訟。

  在司法體制全面推進的背景下,看守所制度體制的改革提上了立法議事日程,釋放出人權司法保障進一步改善的信號。應看到,1990年頒布實施的《看守所條例》,不論在立法理念、制度框架,還是具體規定上,都顯得嚴重滯後。

  客觀地説,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看守所是個集羈押機關、偵查輔助機關和刑罰執行機關於一身的特殊主體,對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改造一定刑期以下罪犯,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隨著法治進步,現行看守所制度也暴露出部分問題:一方面,作為可直接對公民人身自由進行限制的機關,其設置、體制和運作模式都是由行政法規來規定的,有悖于立法法關於“限制人身自由屬於法律保留事項”的規定,迫切需要提升法律層級。

  另一方面,現行由各級公安機關管理看守所的管理體制,儘管可在提押、訊問方面為偵查機關提供便利,有利於打擊犯罪,但這種偵查羈押合一的模式,間接導致了看守所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失去中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聽命並依附於偵查機關,弱化了它在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期間人權保障方面的功能作用。現實中,看守所受到偵查機關影響,給刑事辯護人的會見權行使設置障礙的情形時有發生。

  而根據現代法治和人權保障的要求,以及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的通行做法,任何犯罪嫌疑人在未經審判並被認定有罪之前,應當視為無罪,享有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禁止不當利用被拘留人或被監禁人的處境,而迫使其認罪,或作出不利於自身的供詞。核心的要義在於,將刑事訴訟程式中的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控制權交給與偵查機關無利害關係、相對獨立的機關來執行。有學者曾提出,將羈押權和刑罰執行權統一起來,由司法行政機關進行一體化管理,就不失為一個很好的方案。

  從披露的現有資訊看,看守所法的修改目標並沒回避看守所的法律地位和運作體制問題。希望公安部作為看守所管理體制的相關方,能不受部門利益和意志的左右,使看守所立法層級得以提升,也使其法治價值得以彰顯。

  基於此,建議立法機關和起草部門在立法過程中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充分平衡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兩種價值取向,在完善人權的司法保障方面邁出實質性的步伐。(李洋)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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