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企業司綜合處原處長陳柱兵,因被控從2001年到2011年受賄2454.4萬元,被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區區一個“在北京街頭隨手就能抓一大把”的處長,涉貪涉腐金額竟然達到千萬元級別,實在讓人震驚。一方面,陳柱兵在體制內“蛇吞象”的貪慾令人瞠目;另一方面,陳柱兵利用手中職權撈錢十年才栽跟頭。陳柱兵折戟官場,再次引發了公眾對“小官大貪”現象的擔憂。
這樣的例子還有不少:在安徽合肥,某社區居委會黨總支書記竟受賄928.6萬元和3.1萬美元,還侵佔村集體資産105萬元;在國家級貧困縣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基金股,某股長只用幾年時間就向境外轉移了9850萬元並舉家移民海外;在國家級貧困縣雲南省廣南縣,一個縣衛生局的小幹部竟然套取了近500萬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這些“村級貪官”“股級貪官”,都屬於“小官大貪”的典型。
“小官大貪”成為一景,概括起來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其一,基層幹部官職雖小但掌握的都是實權,那些在項目審批、工程品質驗收、拆遷補償發放等方面能説得上話的基層幹部,很容易萌生錢權交易的邪念;其二,權力監管體系對基層幹部的約束力偏弱,有關部門監督的重點往往是那些“一把手”或位高權重的高官,這給一些基層小官違法亂紀創造了條件;其三,城鎮化、新醫改等涉及大量財政撥款,而基層“潛規則”和不正之風更盛,基層幹部更容易受侵蝕。
與常規意義上的貪官污吏比起來,這些活躍在百姓身邊的“小官大貪”,對政府公信和幹部形象損害更大。發生在基層的貪腐,直接侵犯百姓的利益,更容易激起民眾的憤怒,惡化整個官員群體的形象;而且基層幹部處於決策體系的基礎環節,他們的腐敗容易讓上報的資訊摻水失真,最終導致上級部門決策失誤。
每當談及反腐,很多人都希望能多揪出幾個高級貪官,仿佛唯有如此才能證明反腐決心。可實際上,官場腐敗分子的主體分佈在基層,而且很多“老虎”級貪官都是從“蒼蠅”成長起來的。正因如此,在反覆強調將權力關進籠子中時,有關部門應將籠子織得更密一些,讓制度化反腐深入到行政體系的每一個角落。唯有如此,才能防範“小官大貪”,也才能讓反腐事半功倍。湯嘉琛 (媒體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