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權依法獨立行使,是我國憲法確立的原則。黨的十八大報告特別重申了這一憲法原則,強調要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特別強調要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確保審判權、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
事實上,我國正處於深刻的社會轉型時期,各種利益關係也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和調整,經濟、社會的發展必然會伴隨出現一些制度、機制性問題,社會矛盾乃至衝突在所難免。而從治國理論和社會的治理經驗上講,運用司法手段調處糾紛、緩解衝突,可以使社會變革階段的利益衝突和矛盾糾紛在國家法治的總體框架內獲得緩衝與調和,有利於及時解決衝突、緩解矛盾。將司法措施作為和平年代化解社會矛盾、衝突及民間糾紛的主渠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由此,切實保證司法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維持司法權威和公信,對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和建設“法治中國”,意義重大且深遠。
司法職權行使過程中的依法、獨立,是司法權獲得公正性、權威性的保障。沒有司法權的依法獨立,就不可能有現代意義上的司法制度,也不可能有定分止爭及社會和諧發展的法治保障。而司法權的依法獨立行使,在我國又具有特定含義,它不是指司法工作者的個人獨立,而是作為一個組織體的審判、檢察機關在履行司法職能上的獨立自主,也就是在審判權、檢察權行使過程中,不受外界的非法干擾和影響,保持客觀、理性、公正的立場。
就法院審判獨立而言,就不僅是指作為審判機關的各級法院,在案件審判過程中,必須獨立於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依法受理、庭審、調解或者裁決,而且包括上下級法院之間在案件的審判上,也應該是相對獨立的。上下級法院之間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行政隸屬,而是業務指導和案件品質的審級監督關係。這樣才能體現各級法院審判活動的依法自主和獨立履職,發揮上級法院二審或者再審程式的監督、糾錯作用。
同時,在我國司法權同樣具有終局性和權威性。但這種權威性需要更為精良的法律制度設計,需要社會各方的理解和資源支援。司法權威性並不是憑空而來的,一定與司法活動本身的透明度、公正性密不可分,它必須得到社會最為廣泛的認同。
應當認識到,國家的法律制度及整個司法活動,原本就是一種法治化的社會公共産品,它不應當成為一部分人或者個別利益群體的特供品。司法必須建立在訴訟各方當事人地位平等的基礎之上,必須最大限度地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必須保證控辯雙方在中立的第三方(法院)那裏行使各自的權利,表達控辯意見,而不是偏向一方、輕重失衡。
由此看來,審判權、檢察權的依法獨立行使,又與司法活動的公開性、公正度緊密關聯。而所有這一切,都需要在觀念轉變的基礎上,通過全面深化改革才能實現。因此,要切實保障司法權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就成為社會的廣泛共識,也是當務之急。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明確指出:“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在中央頂層設計的基礎上,目前急需開展立法工作調研,因為只有立法先行,才能保障司法改革運作在法治軌道上,也才能集中更多的民智,體現改革的民主化、科學性。要按照《決定》的總體要求和部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著手組織開展調研工作,通過廣泛徵詢意見和科學論證,對現行法律中那些不利於保障獨立司法的條款作出修改和完善,並建立起全新的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和司法管轄體制,真正從體制入手,配套措施跟進,切實保障審判權、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性和權威性。(遊偉/作者係華東政法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