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精神損害需要統一細化標準

時間:2013-05-22 15:09   來源:羊城晚報

5月1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輝、張高平再審改判無罪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支付兩人國家賠償金110.57306萬元,共計221.14612萬元。其中,兩人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分別賠償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65.57306萬元,同時分別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45萬元。(5月20日浙江法院網)

在“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方面,65萬元的賠償金,明顯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5月17日下發的最新賠償標準計算而來的,即“每日賠償金額為182.35元”。最新標準頒布當天,便被浙江高院及時採納適用,值得肯定。

當然,更值得肯定的是45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雖然從理想角度來看,這個數字並不算高,但在現實語境下,與其他案例比較來看,卻是一大亮點。先看看不久前發生的兩起國家賠償案例:一是廣東男子黃立怡蒙冤入獄11年,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16萬元;二是安徽男子周炳然蒙冤入獄6年,獲得精神撫慰金5萬元。而此前,廣東省出臺的一項地方性精神撫慰金國家賠償標準中,最高標準也僅是“10年以上的,20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的,30萬元以下”。

雖然現行經修訂的國家賠償法,已新增了“精神賠償”方面的內容,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過,上述不同案例中差距懸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字,也再次暴露了一個十分明顯的法律漏洞: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賠償標準是什麼,為何目前仍然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細化標準或“準譜”。比如,究竟怎麼樣才算是“造成嚴重後果”?“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中的“相應”究竟又指的是什麼?具體應該怎樣計算才算“相應”?

從某種意義上説,國家賠償精神損害,原本就不應該設定“造成嚴重後果”這樣的賠償前提——難道“無辜蒙冤入獄”的事實本身,不早已就是侵權意義上的“嚴重後果”?而與此同時,為了更充分地彰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誠意,以及公民人身權利和尊嚴的神聖“不受侵犯性”,針對精神損害的國家賠償,顯然也不能含混籠統,而必須儘快明確一個既細化具體又足以與“人本身就是尊嚴”原則相匹配的賠償標準。

對於未來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標準來説,此次浙江張高平叔侄獲得的45萬元精神賠償,實際上是一個可供參考借鑒的基本底線和新起點。惟其如此,“精神損害撫慰金”才不僅足以撫慰具體的冤案當事人,也足以撫慰所有感同身受的國家公民。

編輯:高斯斯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