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臺適用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之後,公安部也發佈了修訂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其中有關嚴格限制技偵措施審批使用、訊問須同步錄音錄影等重大修改,備受輿論關注。
如我們所知,刑訴法的修訂堪稱2012年最重要的法制事件。現行刑事訴訟法頒行于1979年。雖然刑訴法曾于1996年進行過一次重大修訂,但相對於急劇變化的中國社會來説,它在扮演調整社會關係的角色時仍常陷尷尬。
法律要順應社會發展,又必須具有穩定性。在修還是不修的博弈過程中,林林總總的司法解釋甚至是內部規程迅速填補了空白。低層級的規範固然方便了司法實踐,卻也不斷肢解著法律的嚴肅與權威。這使得刑訴法的再次大修(而非小補)成為必然。
此次刑訴法修訂覆蓋了所有訴訟流程:從立案到偵查,再到起訴、辯護、審判、執行,外加證據制度。作為上位法的刑事訴訟法業已修訂,貫徹實施刑訴法的相關規範性文件自然也應隨之而變。
具體説來,“兩高”的司法解釋及相關部委的部門規章應隨之而變。因為不管是司法解釋還是部門規章,都是針對刑訴法本身的“解釋”,而不是超越法律去自創新法。
當然,中國是個制定法國家。以一部統一的法律因應全國各地紛繁複雜的具體個案,難免會在立法上留下“宜粗不宜細”的弊端。抽象的法律條文要想在基層得到切實的貫徹,並非易事。除了地區差異、個案差異之外,還有司法者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差異,以及基於某些特定利益而對條文的“誤讀”。為確保修法的成果,防止司法人員在具體的法律適用中夾帶私貨,由權威機關或部門對法律條文進行具體釋義,規範並限制司法人員、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仍有其合理和必要之處。
從這些“解釋”和規章的內容來看,不乏對公權力的自我約束。有些條文,直接回應了近年來司法實踐中的爭議焦點。如警方訊問應保證疑犯休息,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捕的依據等等,就是直接針對司法實踐中屢禁不止的刑訊逼供。
我們欣賞公權力機關自縛手腳,這符合法治的本質。但與所有的法律一樣,這些適用刑訴法的規範性文件本身也面臨著執行的問題。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十八大為中國法治建設所描繪的“新十六字方針”。對於刑訴法而言,修法現已完成,但正義的實現還未有窮期。執法、司法和守法層面的考驗,即將隨著新法的正式實施而開始。對新刑訴法的貫徹實施,不但要有規範性文本,更要有個案中的切實遵循。(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