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人民相信法律可以“替天行道”

時間:2012-08-15 14:11   來源:北京晚報

  人與法兩者之間,時常有一方陷入困境。

  最近的案例是深圳城管遭攤販刺死一案。

  2011年9月9日22時30分許,深圳城管龔波等人駕駛標有“南山城管”字樣的電動車,將攤主趙某等人的燒烤攤檔掀翻,併發生爭執。衝突中,趙某用刀刺死龔波。事發後,龔波一度被渲染為英雄,其所在外包公司還曾經為其申請“革命烈士”稱號。本案的戲劇性是今年7月10日,趙某剛剛被判無期徒刑,相隔數日,深圳南山警方卻宣佈,龔波為涉黑團夥成員。

  今後可以考慮取消“革命烈士”稱號,因為“反革命”已經從法律上取消了,以後的“烈士”也不必與“革命”掛鉤。“革命烈士”應當是特指革命年代犧牲的人,而不是和平年代的犧牲者。城管龔波即使真有資格評為“烈士”,他的“革命對象”也有問題,不宜稱為“革命烈士”。此問題不是本文討論的重點,權當給民政部門的建議吧。

  讀過《水滸傳》的人都知道,以封建倫理道德標準,攤主趙某的行為是“替天行道”。但是,在21世紀中國,在現代法制社會,趙某的行為或許連“為民除害”、“見義勇為”都稱不上,頂多是“與汝偕亡”、同歸於盡。這不能不説是人與法之間的一個困境。

  梁山好漢打著“替天行道”的旗號,只反貪官,不反皇帝。從鬥爭策略上説,既爭取了民心,又為今後“被招安”預留退路。倘若連皇帝老兒一起反,那就不是“逼上梁山”,而像李逵説的那樣,“殺去東京,奪了鳥位”。為什麼不能“反皇帝”呢?因為古代中國人相信“皇權天授”,反皇帝就是反天了。“文革”期間,1974年,全國組織評《水滸傳》,我就是那個時候認真讀了兩遍這本小説。我看《水滸傳》裏那些好漢的遭遇,放在哪個朝代裏都所在多見。梁山好漢的故事能夠流傳千年,經歷若干朝代,我估計歷代皇帝都是把它當做“維穩”教材。老百姓活不下去那就殺貪官惡霸,而殺貪官惡霸是“替天行道”,並不危害皇帝的政權。可見,不少皇帝還明白一點,反貪官惡霸不等於反皇帝。

  皇帝倒了,“替天(皇帝)行道”也就沒了。皇權變為民權,主權在民,人民當家做主,所謂“歷史的選擇”,其實是“人民的選擇”,而非“天授”。如果説老百姓是“天”,滅了黑社會組織成員,也應當算是“替天行道”,或“為民除害”。不過,現代除害的方式不同於梁山好漢的時代,必須依法辦事,經過司法程式,由法律依據事實裁決。因此,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法律才有可能用來“替天行道”、“為民除害”。換句話説,一旦有個人或組織淩駕於法律之上,法律就很難或根本無法實現“替天行道”、“為民除害”的目的。

  深圳城管被殺一案,問題出在街道政府將城管執法“外包”給黑社會團夥。據報道,“在監督缺失的背景下,這些身穿迷彩服、腳蹬‘城管’車的城管協管員,開始在當地為非作歹……許多沒有選擇權的小生意者,只得忍氣吞聲地逐月繳納數百元至千元不等的保護費。”(北京青年報8月8日)執法“外包”,雇傭協管員執法,從經濟學角度看,可實現“低成本、高回報”執法效果。從政治倫理看,這是變相“拍賣”或“出租”執法權。事實上,深圳粵海街道也是採用“招標”方式外包“城管業務”。正是在這個過程中,人民的權力異化為黑社會組織搜刮民財的工具,並且實現了個人或組織淩駕於法律之上或游離于法律之外。在中國,要讓人民相信法律可以“替天行道”、“為民除害”,必須清理所有執法外包業務和執法部門協管員。舍此,別無他途。(蘇文洋)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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