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這樣的道德規範入法,是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有利於弘揚中國傳統孝道文化。”昨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時,多名委員、代表闡釋了上述觀點。(7月1日《新京報》)
多名委員建議將經常看望或問候老人入法,這引起了網友的熱議。有人為之拍手叫好,也有人對此提出了質疑:孝敬父母,本來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如今卻要建議將“常回家看看”入法來“強迫”一些人孝順,這究竟是社會的進步,還是倒退?
不可否認,委員們建議將“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初衷是好的——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弘揚中國傳統孝道文化。但在我看來,委員們建議將“常回家看看”入法讓人喜憂參半。喜的是,“常回家看看”入法後,老人的精神需求有了法律保障。憂的是,“常回家看看”入法到底有多少可行性?“常回家看看”入法會不會形同虛設?
首先,將“常回家看看”入法就能確保子女們常回家看看嗎?我看懸!在現實生活中,的確有一部分人是因為沒有孝心而不回家看望老人,對這部分人來説,即使將“常回家看看”入法,對他們來説也沒有什麼意義,畢竟“強扭的瓜不甜”。但多數人不常回家看望老人是緣于其他原因。比如,外出打工者、遠在他鄉的公務員等。對他們來説,他們並不是不想常回家看看,而是現實條件“不讓”他們常回家看看——外出打工者要為生計在外漂泊,如果他們經常向老闆請假回家看看,那麼他們很可能會丟掉維持生計的飯碗,並且回家一趟的成本也很高。
那些在外地工作的公務員們,雖然有“帶薪休假”,但往往也是形同虛設。即使是在本地工作,也經常是無休止地加班。在這種環境下,如果經常向領導請假回家看看,勢必會給領導留下不好的印象。所以,他們每年只有在春節放假時,才能有機會回家看看老人,就這一次機會,還可能因為買不上火車票而不能回家。對這些外地工作者來説,即使有孝心,也很難盡孝。畢竟,在工作、生計和盡孝上,很難兩全。
其次,將“常回家看看”入法後,誰來監督執行?“常回家看看”中的“常”指的是多長時間一次?究竟是一個星期一次,還是一個月、三個月或者半年一次?這個誰來界定?如果子女沒能“常回家看看”,老人們會告子女違法嗎?可以説,這些問題在現實生活中都很難操作,這必然會使“常回家看看”入法後將處於形同虛設的尷尬地位。
顯然,這樣的一紙空文徒具觀賞性。所以,我認為,僅將“常回家看看”入法還遠遠不夠,還要有一些相應的配套機制。比如,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機制、充分保障勞動者的休假權利。也就是説,“常回家看看”入法不能只針對贍養人,還應針對各企、事業單位。唯有此,將“常回家看看”入法這一好建議才可能起到好的效果。(張成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