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在草案形成過程中有較大爭議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條款,寫進了草案。(6月27日《新京報》)
“常回家看看”的確不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寫進法律並不會影響法律的權威性。事實上,其面臨的最大問題是法律所宣示和倡導的這種價值取向,如何變成人們的自覺行動。即便在這種情況下,立法者依然秉持將“常回家看看”寫進法律,説明對現實生活中“不回家看看”的現象感到異常焦慮。
雖然可以對“常回家看看”進行宣示性規定,但法律的作用也僅僅限于宣示性,決定了這樣的義務只是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法律規定的這種“無奈”是一種必然,因為法律只可能是底線的道德,更多道德義務的履行需要靠社會輿論和環境去引導。
不過,需要澄清的是,在“常回家看看”作為一種道德義務的語境下,“不回家看看”並不意味著道德滑坡。需要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空巢老人”和需要父母“常在自己身邊”的“留守兒童”,他們的弱勢不一定來自親情的淡漠,而是社會的巨大變遷。
人口的老齡化和獨生子女政策,使得一對年輕的夫婦要面對4個老人和1個孩子。作為履行“常回家看看”道德義務主體的年輕夫婦,其最應該履行的是供養家庭生存的義務。當就業、住房、子女教育等生存的壓力一股腦地襲來,這些就足以讓人應接不暇時,精神上的慰藉其實是一種奢侈品。“常回家看看”,與老人共用天倫之類,不僅是老人的精神需要,也是年輕人的精神需要。只有社會不斷地創造條件,讓生活在其中的人們不再總是感受到生存的壓力和焦慮時,精神訴求的滿足才不會成為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