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會法體系 紮實推動共同富裕
作者:林嘉(中國人民大學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院教授)
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必由之路。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高品質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強調,要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品質發展,全面深化改革開放,促進共同富裕。社會法以社會利益為本位,以實現實質公平為價值追求,這與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一致,與在高品質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社會建設目標一致。共同富裕為完善社會法體系提出新的目標要求,完善社會法體系為共同富裕的實現提供法治保障。
社會法在兼顧公平和效率、推動經濟高品質可持續發展、調節收入分配結構等方面均契合了共同富裕的宏偉目標,併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一,正確處理公平和效率的關係是共同富裕的基本要求。社會法通過提供適度普惠的社會福利和精準及時的社會救助,維護和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正當合法權益。第二,社會法不僅通過勞動就業、職業培訓、職業安全與健康等制度,保障勞動者擁有平等的就業機會,推動職業技能水準的提升,實現勞動力生産與再生産的有序進行;而且通過工資、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制度,保障居民可支配收入穩定增長,調節市場供求關係,實現國民經濟總供給和總需求的逐步均衡。第三,社會法體系有助於完善三次分配調節機制。在初次分配中,社會法通過最低工資制度、工資支付保障等,確保勞動者及時、足額獲得工資,實現勞動者的收入水準隨經濟社會發展穩步提升。在第二次分配中,社會法通過社會保障制度,利用公共財政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實現國民收入在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之間的轉移支付、在高收入群體與低收入群體之間的合理分配,縮小地區之間、不同群體之間的收入差距,確保全體社會成員共用改革發展成果。在第三次分配中,社會法通過公益慈善、社會捐助、志願服務等途徑,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慈善與社會建設事業,更加精準識別推進共同富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快速配置各種社會資源。
當前,我國社會法領域的立法散佈于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等多個方面,制度建設尚存在分散化、碎片化等現象,社會法體系的構成要素仍有待完備。在實現共同富裕的進程中,亟須從以下四個方面著力完善我國社會法體系。
首先,健全職業培訓與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大力推動勞動力轉型升級。要建立系統化職業培訓制度,開展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新技術培訓,推動我國經濟結構轉型升級與勞動力綜合素質提升;利用移動網際網路、大數據等技術暢通就業資訊,拓寬就業市場,提升就業服務品質;建立失業人員幫扶機制,防範失業風險;完善老年人、殘障人士、退役軍人等重點群體就業主動服務機制,完善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群體的激勵政策。
其次,加強平等就業與勞動基準法律實施,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深入實施《就業促進法》,保障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的實現;健全工資集體協商、合理增長與支付保障機制,適當提升最低工資標準和勞動報酬在勞動者收入中的比重;加強休息休假與職業安全健康法律的實施,保障勞動者身心健康;積極探索平臺用工等靈活就業人員勞動權保障機制,促進新就業形態的健康發展;增強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能,探索建立與平等就業和勞動基準相關的公益訴訟制度。
再次,提升社會保障立法水準,鞏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偉大成就。一是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提高統籌層次和保障水準,多渠道充實社會保險基金,保障社會保險資金安全;建立新業態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險制度,科學測算新業態從業人員醫療、養老、生育等保險的繳費標準與保障水準,厘定用工主體與從業人員各自繳費比例,構築嚴密的社會安全網路。二是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明確受災、低保及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社會救助標準與動態調整機制,有針對性地開展社會救助工作;建立社會救助與就業促進的銜接機制,有效防範脫貧地區與人口返貧;明確社會救助財政保障機制,科學分配中央與地方政府財政轉移支付比例與財政負擔比例。三是完善社會福利的供給與分配機制,對老年人、婦女、兒童等不同社會群體提供科學合理的社會福利設施與服務;大力推動教育、醫療、養老、住房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整體提升社會福利水準。
最後,推動公益慈善與社會組織立法進程,發揮社會力量的功能作用。一是加快推進慈善法的實施與修訂工作,暢通不同收入群體投身慈善的渠道;完善財稅優惠與激勵立法,充分保障慈善組織合法權益,培育並促進慈善組織快速發展;拓寬慈善法的規制範圍,加強網路慈善監管立法,規範網路慈善平臺運作。推進數字技術與慈善事業深度融合,實現公益慈善與社會需求間的精準對接。二是儘快制定社會組織基本法,規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的登記註冊、活動程式、權利義務、監督管理活動,提升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與社會互助方面的功能,為第三次分配提供資金來源與人力支援。三是不斷完善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法律體系,健全社會工作與志願服務記錄、激勵、回饋制度,充分保護社會工作人員、志願服務人員的基本權益,提高公民參與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