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經過一系列談判和政府高層更替,澳大利亞政府終於就備受爭議的礦産資源稅問題公佈了草案。草案提議,礦産資源使用稅僅針對鐵礦和煤礦,稅率設定為30%。儘管與澳大利亞政府最初醞釀的計劃相比,這一草案的資源稅徵收比例已經從40%下降到30%,但這一新增的資源稅,仍將對澳大利亞當地和赴澳投資的企業産生不小的影響。草案正式執行之後,除了將會增加赴澳投資礦業的中國企業的成本之外,假設礦産供不應求的狀況持續,礦産資源稅增加的成本可能最終將由中國鋼廠等礦石進口商埋單(2011年1~4月,我國進口的鐵礦石中有43%來自澳大利亞,澳大利亞是我國鐵礦石的第一大進口國)。
最近幾年,在拉美地區,從委內瑞拉到玻利維亞,再到厄瓜多,拉丁美洲國家石油和天然氣工業國有化運動不斷涌現,也給我國海外投資企業帶來了巨大的政策與法律風險。
(三)文化差異風險
文化差異風險是指由於文化的不同使我國企業及其管理人員在與東道國當地政府、社區、員工交往中帶來損失的可能性。實踐中,中外不僅有語言文字上的區別,在待人接物的方方面面更是深深烙印著各具特色的民族傳統文化,文化的差異往往在不經意間即招致糾紛和損失。
上世紀末期大量日本企業到美國投資經營,當時有一家企業的12個美國女工起訴抗議日方總經理對她們實施歧視待遇,比如要求她們從事本職工作以外的“為客人端茶倒水”的事務,並要求日方對所有女工進行賠償。官司從1982年打到1989年,給日方企業造成巨大虧損,其原因就在於日本企業把其本國的管理模式、行為舉止等文化照搬到了美國。此後,日本企業吸取教訓,在20世紀90年代開始在美國推行本土化經營,並在行銷和人力資源等部門大量雇傭美國人。
文化差異往往帶來管理理念和行為的不同,在海外的投資經營實踐中,我國的部分企業會以一些不良的文化習慣處理經營事務,影響極壞。如我國部分在拉美投資的企業在與工人、工會發生爭執之後,往往不選擇通過合法途徑予以積極合理解決,而是採取賄賂收買工會頭目等違法手段處理矛盾,易使問題升級。
(四)合同條款風險
合同條款風險是指在我國企業與東道國方當事人簽訂的投資合作協議中,因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不夠具體而産生理解差異,最終出現合同糾紛而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實踐中,因合同權利義務條款界定模糊極易導致我國企業承擔巨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