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將“民富”目標擺在突出的位置,提出要“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同時會議提出要“建立擴大消費需求的長效機制”。國民富了,是否自然就會帶來消費需求的擴大?建立長效機制可以從哪些方面入手?
——上海平涼路 陳立博
答:何謂“民富”?廣而言之,就是百姓富裕、富足。然而,富裕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一個人、一個家庭的富裕程度,是由其在社會收入階層中的相對位置所決定的。當我們説“民富”時,也許需要以下三個條件,其中,既有定性的標準,也有定量的要求:
其一,國家的整體經濟發展要達到一定的水準。像我國這樣的人口大國,至少要達到聯合國以每人平均GDP(國內生産總值)衡量的中低收入國家水準,才具備討論“民富”的必要前提。其二,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均應達到一定的比重。根據國際經驗數據,只有當居民收入和勞動報酬佔比達到合理水準時,“民富”才有可靠的基礎。其三,收入分配差距保持在一個適度的範圍內。如,基尼系數在0.4以下;又如,10%最高收入家庭的平均收入為10%最低收入家庭平均收入的10倍以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義務教育、公共衛生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都達到與社會公平公正、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水準。現在的情況是,第一個條件已經基本達到,並且在較快地提升,第二、第三個條件還存在不少問題,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民富”的實現。
經濟學告訴我們,消費(因變數)是收入(自變數)的函數。也就是説,收入的增加或減少是直接決定消費增加或減少的首要因素。對於一個家庭是如此,對於一個國家也是如此。因此,要進一步改善內部需求和外部需求、消費需求和投資需求的均衡關係,著力構建擴大內部需求,特別是消費需求的長效機制,就必須把目光聚焦于城鄉居民收入的持續增長上。也就是説,居民收入保持持續增長,是構建擴大消費需求長效機制的題中應有之義。這裡的關鍵在於,在保持經濟健康平穩增長的條件下,通過加快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和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進而使居民收入的“蛋糕”在總量增加和結構改善兩個層面上保證持續增長。
當居民收入為一定時,其中多少用於消費、多少用於儲蓄,還要受到居民對未來收入和支出預期變化的影響。如果經濟持續增長,且與收入增長保持相適應的關係,居民就會有一個好的收入預期,不斷擴大消費就會成為可能。反之,居民對未來收入增長沒有信心或信心不足,當期收入用於消費的比重就會下降。與此同時,還要看支出預期的情形。十七屆五中全會強調,“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須逐步完善符合國情、比較完整、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就是為了消除城鄉居民,尤其是低收入城鄉居民的後顧之憂,穩定他們的支出預期,使他們能夠拿出較大部分的當期收入,放心地用於消費。因此,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和公共服務的均等化,是構建擴大消費需求長效機制的另一個關鍵因素。
我們知道,人們的消費願望和實際消費能力是兩回事。當收入為一定時,實際消費能力的水準可用消費傾向(消費佔收入之比)和邊際消費傾向(增量消費佔增量收入之比)來表示。一個國家消費需求的長效機制,與各時期全體居民的實際消費水準有關。如果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相當部分的低收入居民有消費願望,但實際的消費能力不夠,那麼,即便一個國家有較高的經濟增長率,總量意義上的居民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也沒有大的偏差,但擴大消費需求的長效機制仍然無法構建。這是因為,當存在過大收入分配差距時,相當一部分家庭因收入原因,實際消費能力處於較低水準,而另一部分高收入家庭是高儲蓄、高投資的主力軍,由此就會制約消費需求的正常形成和增長。因此,縮小收入分配差距,使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準和消費能力有更快的增長,既事關社會公平公正,也與轉變以高投資為主要特徵的發展方式有關,進而與消費需求的持續增長,形成以消費需求為主導的經濟發展方式有著密切的聯繫。
“民富”意味著老百姓有較高的購買力,有較高的生活品質,由此當然會擴大消費需求。更為重要的是,“民富”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需要,是科學發展觀的主要目標之一,也是和諧社會的基石。現在的問題是,如何做到“民富”?過去一個時期以來,政府和社會各界都對此提出了一系列具體舉措和建議。十七屆五中全會也集中研究和闡述了這個問題。基於收入分配差距、階層間收入流動性、社會保障覆蓋面和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現狀,我們對實現“民富”的緊迫性和艱巨性要有充分的認識,進而加快和深化收入分配體制改革以及與之配套的其他體制改革。與今後一個較長的時期我國經濟發展的持續動力來自於改革一樣,實現“民富”以形成擴大消費需求的長效機制的可能性,也來自於改革。然而,這一改革涉及社會各個利益主體,如何達成改革共識,加快推進改革,難度很大。對此,不僅要有充分的認識和估計,更要有足夠的智慧和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