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1日,臺灣當局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簡稱“兩岸金融往來辦法”)修正草案,這是繼去年3月份後再次大幅放寬兩岸金融往來政策,對推動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有實質意義,也意味著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將進入ECFA後的快速發展時期。
近年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不斷取得階段性突破
第一階段:兩岸成功建立了金融監管平臺,開啟了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的大門,標誌是兩岸兩會2009年4月26日簽署“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及兩岸金融監管部門2009年11月16日簽署“海峽兩岸金融業監督管理合作諒解備忘錄”。
第二階段:兩岸金融往來正常化和機制化進入實質操作階段,標誌是2010年3月16日臺灣當局修正出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原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管理辦法”)及2010年6月29日兩岸兩會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在ECFA中,大陸與臺灣分別將6項與1項金融開放納入早收清單,推動了兩岸金融機構互相進入對方市場的實質進程。2011年4月25日兩岸銀行監管合作平臺首次會議的召開,標誌著兩岸金融往來的機制化邁出實質步伐。
第三階段: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進入ECFA後的快速發展時期,標誌是2011年8月31日臺灣當局核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這一階段的背景是ECFA簽署之後,雙方金融往來更趨頻繁,臺灣當局吸納銀行業者的建議,進一步對兩岸金融往來大幅鬆綁,併為兩岸金融後續協商進程預做鋪墊。
此次臺灣當局對“兩岸金融往來辦法”的修正重點
一是調整銀行進入大陸市場的主體及經營形態。(1)取消二擇一:原規定臺灣地區銀行或第三地區子銀行只能選一家赴大陸投資,現修正為均可“登陸”。(2)取消三擇二:原規定臺灣地區銀行或第三地區子銀行赴大陸投資可在設立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三種方式中選擇兩項,現修正為可自由選擇。(3)取消臺灣地區銀行、金控公司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以一家為限的規定。
二是強化風險控管機制。(1)臺灣地區銀行及金控公司匯往大陸地區的營業資金及投資限額,改採全行(全集團)控管機制,銀行及其子公司赴大陸地區的營業資金及投資總額合計數,不得超過銀行凈值的15%;金控公司及其子公司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的總額不得超過其凈值的10%。(2)建立銀行對大陸地區的總量曝險機制,規定各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的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決算後凈值的1倍。同時刪除大陸地區分行授信總餘額倍數限制的規定。(3)調整陸資銀行在臺分行收受自然人新台幣存款限制,由每筆新台幣150萬元定期存款調整為每筆300萬元。
三是適度放寬兩岸金融業務範圍。(1)臺灣地區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OBU及DBU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的業務往來項目,回歸一般性業務規範,採負面表列規定。(2)臺灣地區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及OBU辦理大陸地區授信業務,授信對象不再限于大陸臺商或大陸外商,可承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的授信業務。
臺灣加快金融開放符合當前臺經濟金融形勢要求
首先是符合臺灣當局穩定經濟金融形勢的總體要求。當前歐美金融形勢再度嚴峻,國際經濟可能二次衰退,臺灣股市出現較大幅度震蕩,經濟景氣前景堪憂,臺灣當局希望通過加快開放兩岸金融往來加強與大陸經濟聯繫,穩定當前臺灣金融與經濟形勢。
其次是推動臺灣金融服務業發展的具體步驟。臺灣當局將強化金融産業和金融市場的發展作為金融領域的工作重點,並在推動金融市場發展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世界經濟論壇(WEF)9月7日最新公佈的“全球競爭力指數”評比中,臺灣在“金融市場發展”項目上競爭力進步最大,較上年提升11名。但金融産業發展方面尚有欠缺,近年來臺金融業佔GDP比重日趨萎縮,去年只有6.41%,是臺調整統計範圍以來最低值。為此,此次臺灣當局修正“兩岸金融往來辦法”之際,金融主管部門負責人陳裕璋即宣佈當前臺灣金融政策的四大方向,“兩岸金融業務鬆綁”是首要目標,其他還包括推動臺灣成為亞太科技籌資平臺、健全金融機構財務及金融消費者保護等三項,6月3日通過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即標誌著臺灣建立了一元化金融爭議處理機制。陳還表示,未來將秉持“審慎監理、同時為金融業打造有利經營環境”的監理理念,“持續鬆綁兩岸金融業務”。早在2010年6月30日,臺灣地區副領導人蕭萬長出席“臺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第二屆第六次理監會聯席會”時即強調推動兩岸金融業務的重要性,認為面對兩岸簽署ECFA後的新局面,臺灣金融業有四個工作重點:做好風險管理工作、儘速打造服務平臺、兼顧島內市場發展、借道大陸進軍國際,並建議三個努力方向:複製島內成功經驗、協商雙邊貨幣清算及與臺經貿夥伴洽簽貿易協定。作為健全金融環境的配套舉措,陳裕璋于2011年9月5日宣佈“臺灣正式邁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元年”,將分階段採取與IFRSs架構相同的會計準則,第一階段自2013年起適用於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主要金融業;第二階段自2015年起適用於非上市上櫃興櫃的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等。
最後是順應臺灣金融服務業發展的行業要求。兩岸金融日益成為島內業界現階段最重視的業務。臺銀行業者面對利差為臺灣3倍的大陸銀行業市場,以“登陸”晚于外商為由,強烈要求臺灣當局繼續政策鬆綁,不要限制其在大陸的經營佈局。臺灣當局此次很大程度上順應了金融業者要求。例如,總量曝險機制是此次修正案的監管重點,基本符合了金融業者的要求。該機制是一項全新的規定,最終條文是各金融主管部門協調的結果。在修正案通過前,各金融主管部門對臺銀行在大陸的總曝險額度(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存在分歧:“中央銀行”和金融主管部門的方案分別是不超過凈值的50%和60%,“銀行公會”的方案是不超過總資産的30%,最後定案為不超過凈值的100%,約為2.15萬億元新台幣。最後的方案雖然被島內媒體讚為“由臺鐵普通慢車一下子轉成大陸超速高鐵”,但由於新的“兩岸金融往來辦法”中規定,銀行到大陸累積營業資金與投資總額不可超過凈值的 15%,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到大陸參股投資總額不可超過凈值的10%,這與大陸規定的外資銀行參股陸資銀行上限為資本額的20%的投資額度相差仍很大,對島內金融業者來説仍是無奈的制約。(本文作者朱磊係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經濟研究室主任 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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