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管理資訊系統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的管理資訊系統,以便準確、及時、持續地計量、監測、管控和彙報流動性風險狀況。管理資訊系統應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以下任務:
(一)按設定的期限每日計算銀行的現金流量及期限錯配情況,並可根據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分幣種、按銀行整體或按機構、業務條線分別進行計算和分析。
(二)按法規和銀行內部管理的要求計算有關流動性風險的比率和其他指標,並根據需要適時進行監測和控制。
(三)能及時、有效地對銀行大額資金流動進行實時監測和控制。
(四)適時報告銀行所持有流動性資産的構成和市場價值。
(五)定期核查是否符合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限額。
(六)能及時地、有前瞻性地反映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發展趨勢,以便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準確評估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水準。
(七)能根據快速變化的外部環境,針對不同的假設情景、限制條件收集、整理相關數據,及時實施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
第三十二條 管理資訊系統應能確保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適時了解以下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事項:
(一)銀行現金流量分析。
(二)可動用的流動性資産及資産變現可能性分析。
(三)資金來源及資金運用的集中度情況。
(四)在各類市場中的融資能力。
(五)可能引起資産負債波動因素的變化趨勢。
(六)流動性風險管理法定指標、政策、限額及風險承受能力的執行情況。
(七)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情況。
(八)其他流動性風險管理中應予關注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