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

2009-10-29 14:38     來源:銀監會網站     編輯:肖燕

  二、商業銀行應急計劃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危機處理小組構成、職責分工和聯繫方式。

  (二)危機期間內外部資訊溝通和報告。1.危機處理小組與外界的溝通工作:政府部門、監管部門、分析師、投資人、外部審計師、媒體、大客戶和其他利益相關者。2.高級管理層、資産負債委員會、投資組合經理、交易員、員工和其他人員資訊溝通。3.相應的制度和系統支援,確保資産負債委員會及時收到相關報告,了解銀行流動性問題的嚴重性。

  (三)針對假設情景的具體應急措施及其局限性。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的管理資訊系統,以便準確、及時、持續地計量、監測、管控和彙報流動性風險狀況。管理資訊系統應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以下任務:

  (一)按設定的期限每日計算銀行的現金流量及期限錯配情況,並可根據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分幣種、按銀行整體或按機構、業務條線分別進行計算和分析。

  (二)按法規和銀行內部管理的要求計算有關流動性風險的比率和其他指標,並根據需要適時進行監測和控制。

  (三)能及時、有效地對銀行大額資金流動進行實時監測和控制。

  (四)適時報告銀行所持有流動性資産的構成和市場價值。

  (五)定期核查是否符合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限額。

  (六)能及時地、有前瞻性地反映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發展趨勢,以便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準確評估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水準。

  (七)能根據快速變化的外部環境,針對不同的假設情景、限制條件收集、整理相關數據,及時實施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

  第三十二條 管理資訊系統應能確保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適時了解以下有關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事項:

  (一)銀行現金流量分析。

  (二)可動用的流動性資産及資産變現可能性分析。

  (三)資金來源及資金運用的集中度情況。

  (四)在各類市場中的融資能力。

  (五)可能引起資産負債波動因素的變化趨勢。

  (六)流動性風險管理法定指標、政策、限額及風險承受能力的執行情況。

  (七)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情況。

  (八)其他流動性風險管理中應予關注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內審人員應具有獨立性,並掌握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確保對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實施獨立、充分、有效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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