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
第六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與本行的業務規模、性質和複雜程度等相適應。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應與本行總體發展戰略相一致,與本行總體財務實力相匹配,並充分考慮流動性風險與其他風險的相互影響與轉換。
第七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應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
(二)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式。
(三)完善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製程序。
(四)完善的內部控制和有效的監督機制。
(五)完善、有效的資訊管理系統。
(六)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
第一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治理結構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商業銀行應根據政策的制定、執行和監督職能相分離原則,明確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監事會(監事)、高級管理層及其專門委員會、銀行相關部門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作用、職責及報告路線,制定適當的考核及問責機制,以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第九條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承擔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批准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
(二)審核批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式、流動性風險限額和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並根據風險管理需要及時對以上內容進行審議修訂,審議修訂工作至少每年一次。
(三)明確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事項的審核部門和審批許可權,如具體的策略、政策、程式和流動性限額等。
(四)監督高級管理層在風險管理體系內對流動性風險進行適當管理和控制。
(五)持續關注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定期獲得關於流動性風險水準和相關壓力測試的報告,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的重大變化和潛在轉變。
(六)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資訊系統的完整性、準確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
(七)決定與流動性風險相關的資訊披露內容。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