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期滿應及時領取滿期保險金

2013-04-02 14:35     來源:金陵晚報     編輯:范樂

  保險理賠糾紛時有發生,而合同滿期金無人認領者也不少。近日,北京保監局提醒保險消費者及時領取保險金。

  所謂保險金包括滿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和生存保險金。北京保監局表示,這些保險金是人身險消費者的重要權利,並提醒消費者在確認達到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時,及時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方式向保險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來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

  由於保險合同期限較長,很多消費者將其長期擱置甚至遺忘,有時個人資訊發生變化都沒有及時對保單資訊進行調整,導致自身的權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證。目前,保險業內時常有保險公司通過媒體呼喚等形式來尋找“失主”。

  例如,新華保險由於歷史業務的積累,全國範圍內共有13萬名客戶沒有及時領取自己的生存金,累積總金額超過4億元,從1月起新華保險求助於全國各大媒體發佈了“生存金主人 新華保險喊你領錢!”的公告,在全國範圍內尋找未領取生存金(含年金和滿期金)的客戶,當月共處理應領未領歷史保單3358件,服務老客戶3273人次,日均領取件數與活動前相比翻了兩番,客戶領取金額1209萬元。

  尤其今年保險業將迎來壽險滿期給付高峰,很可能“失主”數量將激增。因此,北京保監局提醒,消費者應該認真閱讀保險合同,了解有關保險金的內容,了解所購買保險産品的保險金領取條款,也可以通過撥打保險公司客戶服務電話、聯繫保險行銷員、直接到保險公司櫃面詢問等方式了解相關情況。

  不過,保險公司在給付滿期保險金、生存保險金前,會提前一段時間,根據客戶登記的聯繫方式通過信函或短信通知客戶領取。北京保監局相關人士指出,消費者的地址、電話等聯繫方式發生變化時,請及時告知保險公司,以便保險公司能取得聯繫。

  由此可見,保單資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將成為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能否順利聯繫的關健。北京保監局表示,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産品時簽署的投保單、回執或其他單據,都會作為合同雙方履行義務、實現權利的證據。如果單據內容與真實情況不符,在發生糾紛時將不利於當事人的權益維護。因此,在投保時,消費者應當確認內容無誤並親自簽名,切不可提供虛假資訊或由別人代自己簽名。

  滿期保險金:

  保險期滿時,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的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因保險事故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的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合同約定的時間或年齡時,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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