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企參與大病保險門檻降低

2013-02-01 10:17     來源:人民網     編輯:范樂

  近日,中國保監會發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14號: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最低資本》(以下簡稱《規則》),定出了針對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的新標準,藉以引導保險公司科學評估大病保險風險,提高風險保障水準。

  從內容看,與原標準相比,新標準降低了最低資本要求。

  保監會表示:大病保險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保險公司可以與政府約定風險共擔安排,可以對超額結余及政策性虧損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在定量測試的基礎上,為體現保險監管部門對國家大病保險制度的積極響應和大力支援,降低大病保險運作成本,鼓勵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新標準比原標準降低了最低資本要求。原標準規定,大病保險的資本要求為自留保費的16%至18%,或者是賠款金額的23%至26%;而新標準規定,資本要求為自留保費的10%至15%,或者是賠款金額的13%至17%。

  “這個調整只是針對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因此,對於大部分公司來講,參與較少,保監會出臺這個規定,目的就是為促進保險公司去參與這一大病保險項目,降低資本金壓力,從而降低保險公司經營此項業務的成本。”一家壽險公司精算負責人昨日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分析。

  據上述負責人介紹,如果開展這項業務,從産品定價的角度,除了賠付率之外,保險公司還要考慮資本金要求所帶來的壓力。降低償付能力標準,相當於降低了參與這項業務的整體成本,因此,從業務的利潤測算來講,肯定是向好的方向,因為不光是賠付能反映出利潤的情況,資本金的佔用同樣會帶來很大影響。

  記者注意到,雖然為利好政策,但部分保險公司依然沒有表現出特別強烈的參與意願。

  “這一項目可能更適合大保險公司去參與,我們也會關注,但還沒有專門去研究、設計。”一家保險公司的相關人士昨日向本報記者表示,在他看來,這種與政府合作的項目,有方方面面的因素需要考量。最大的業務難度是對過去資訊的分析,要看整體的賠付率。此外,在理賠服務上也需要相應的人力投入。還要考慮公司的規模、服務的規模等,“尤其這種跟政府合作的項目,社會影響力更大,服務必須要跟上。”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保監會主席項俊波此前對商業保險機構提出過承保建議,他認為,對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商業保險機構要量力而行,要對自己的專業化水準和風險管控能力有清醒的認識和客觀的評估,承辦公司要將大病保險併入自身的整體發展規劃,做好長期經營的打算,確保做一個項目成功一個,爭取把每一個項目都做成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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