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賣理財品致客戶虧30萬 律師投訴至監管機構

2012-12-26 09:00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王偉

  12月24日,北京律師張遠忠將投訴信分別發往中國證監會及中國銀監會,要求兩監管機構對建行海明路支行進行查處。

  海明路支行的全稱是:中國建設銀行吉林省白城市海明路支行。

  張遠忠是建行客戶齊銳明的代理人。投訴信稱,齊銳明的妻子寧某于2011年3月16日到建行代其夫齊銳鳴辦理大額存款業務,結果卻被銀行誤導購買了東北證券3號理財産品。一年後80萬元虧損了30萬元。

  寧某向《法制日報》記者描述了當時的情景:她到銀行辦理定期存款,稱可以是半年的或者一年的,是為兒子買房準備急用的。銀行工作人員要她存另一種,説這種收益比那些定期的高,那些收益都趕不上通貨膨脹。人家讓她在哪簽字她就在哪簽字。後來發生糾紛時寧某找到銀行,銀行工作人員説她當時買的是理財産品,是券商推出的。

  就這樣,寧某用她丈夫齊銳鳴的建行白金卡花80萬元購買了理財産品東北證券3號。截至2012年12月14日,齊銳鳴已虧損30萬餘元,虧損幅度達35%。

  據了解,與寧某有類似經歷的人還有另外3人。齊某等4人曾經于2011年12月6日向白城銀監分局書面投訴。白城銀監分局于2012年1月17日給寧某等人書面回函稱:“因時間久遠,當時的銷售情況影像資料無法看到;你們4人與建行簽訂的理財計劃銷售協議等書面材料中,未發現違反監管規定的情況。”

  張遠忠律師24日發出的投訴信稱,建行海明支行既未對齊銳鳴作過風險評估,也未向寧某及齊某説明該理財産品的具體情形,更未引導其作出審慎的投資決定,甚至簽字都不是他本人。這些做法完全違反了《資産管理細則》的相關規定。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稱,現在一些銷售機構在推銷理財産品時,存在很多不規範的行為。比如,有的推銷人員在銀行設立理財室,租用銀行的地方,有的推銷人員身穿與銀行職員一樣的服裝,使人誤以為是銀行工作人員,聽信其宣傳,一旦出事,銀行就會以不是自己員工為藉口推脫責任。但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這種行為屬於表見代理,銀行應為這種不法行為承擔責任。

延伸閱讀

訂閱新聞】 

更多專家專欄

更多金融動態

更多金融詞典

    更多投資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