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昨日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佈通知,決定在全國31個保監局轄區內試點實行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處對接,通過保險行業協會調解的方式減少消費者訴訟成本,以調解形式達成的協議經法院確認後,將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力。
根據通知要求,試點地區保險行業協會建立的保險調解組織將與當地法院實現對接,在出現保險合同糾紛時,當地法院向保險糾紛當事人提供完整、準確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資訊,供當事人自願選擇。同時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採用立案前委派調解、立案後委託調解等方式,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形式高效、低成本地解決糾紛。
通知指出,保險糾紛當事人經調解組織、調解員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經調解員和調解組織簽字蓋章後,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經人民法院確認有效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記者張軼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