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潛規則”:多賺歸銀行 虧損買者扛

2012-08-07 09:12     來源:中國證券報     編輯:范樂

  隱蔽的投資

  張濱(化名)律師一度的工作就是為一家銀行發行的銀信合作理財産品資金募集階段的合同簽署法律意見書。一段時間之後,張濱覺得有點奇怪,為什麼銀行從不讓他簽署為所募集資金的信託投資、交易中的利益主體等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讓我簽,我也不敢簽。”張濱説,因為他不清楚資産配套的具體情況,不敢保證這樣的投資交易都是公平的,甚至不敢保證是合法的。

  連專業人士都無法弄清投資的情況,普通投資者更加無從知道。對他們而言,能得到年化收益率5%以上的收益,已經謝天謝地了,弄不好還有虧損的可能。

  以某銀行發行的一款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産品為例,該産品的募集規模為20億元,期限60天。投資金額5-30萬元的,預期年化收益率為4.8%;3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預期收益率5%,只有投資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預期收益率才能達到5.2%。産品説明書中甚至明確,理財資産運作超過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作為銀行投資管理費用。

  該産品的投資對象包括信託計劃、財産權信託計劃中的優先級信託單位及其他資産或資産組合、銀行承兌匯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各類債券、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及其他貨幣資金市場投資工具。

  説明書中還強調,産品所涉及的信貸資産五級分類均為正常類。所投資的信託計劃的委託人包括3家信託公司。

  但專業投資者不難看出,這樣“猶抱琵琶半遮面”的説明書什麼都沒有説明:如此寬泛的投資範圍,怎麼配置?不同配置的收益率怎樣確定……這款理財産品的投資對象甚至包括財産權信託計劃中的優先級信託單位。而結構化信託是私募基金最常採用的、引導理財資金的方法;其中,絕大多數證券投資結構化信託産品都投資于股票二級市場。

  對於其中的風險如何?一般投資者自然是一頭“霧水”。對此,評級機構惠譽最新發佈的報告指出,不充分的資訊披露是一個嚴重問題,很少有理財産品在發售説明書中詳細寫出由哪些資産組成,也沒有第三方來證明。

  一款募集規模20億元的理財産品,60天能為投資者帶來怎樣的收益?年化收益率最高5.2%,而且有損失本金的風險。

  銀行通過發行這樣的産品能賺多少錢呢?賬面上只有0.13%的銷售手續費和資産託管費,但超過5.2%以上的收益部分全部歸銀行,且基本不承擔風險。

  和銀行合作的信託公司等獲得多少收益?不得而知。

  業內人士透露,在上述理財過程中,銀行、信託公司獲取的收益最高可達10%以上,且承擔的風險遠小于投資者。

  融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祚君認為,包括銀行、信託公司等在內的上述理財行為,有違反《信託法》精神之嫌。

  神秘的“資金池”

  而且,這種理財資産運作可能達到的最高收益是多少?如果最高收益達到20%,那超過5.2%的部分都歸銀行是否合理?

  某股份制銀行財富管理部負責人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超過約定收益的部分,該行仍將其歸入“資金池”中。但利用客戶的資金賺來的錢,為什麼被歸入與客戶無關的“資金池”呢?

  近兩年來,各家銀行都在滾動發行期限不一、收益率各異的理財産品。而募集到的理財資金往往組成資金池。資金池對接的資産範圍非常廣泛,包括各類債券、票據、信貸資産和信託産品等,不斷有資金流入和流出。

  不願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指出,很多所謂“資金池”是一些銀行掩蓋違規投資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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