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雅加達3月11日電 (記者 顧時宏)印尼中央銀行日前宣佈,有關商業銀行股份所有權的規定,外國公民或法人,或金融機構作為商業銀行的控股股東,有權擁有40%以上股權。
當地媒體11日援引印尼央行副總裁哈林阿蘭薩的話報道説,外資可擁有銀行逾40%股權的附帶條件是,外資大股東必須作出承諾,通過所擁有的銀行,致力於支援印尼的經濟發展。他説,外資大股東必須以書面方式作出以上承諾,列明將著重發展的經濟行業和地區。
此外,持控制性股權的外國股東必須提交至少未來5年的銀行業務發展計劃。商業計劃包括發放銀行貸款的優先經濟生産領域和區域。生産性貸款的金額應該按照央行關於銀行依照其業務性質發放生産性貸款義務的規定。
報道説,對於那些將持有商業銀行超過40%股權的外國金融機構或銀行,必須擁有有關國家監督權力機構的推薦書。推薦書説明候選人有良好信譽,從來沒有犯下銀行業方面的不法行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