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

2013-07-09 13:21     來源:中國新聞網     編輯:林天泉

  中新網7月9日電 據央行網站消息,中國人民銀行就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結算管理有關事宜發佈公告。公告稱,市場參與者之間的債券交易應當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達成,債券交易一旦達成,不可撤銷和變更。

  公告全文如下:

  為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結算行為,維護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促進市場健康規範發展,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公佈)、《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託管結算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9〕第1號公佈)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結算管理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場參與者之間的債券交易應當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達成,債券交易一旦達成,不可撤銷和變更。

  中央國債登記託管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不得為未通過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達成的債券交易辦理結算。

  本公告所指債券交易包括現券買賣、債券質押式回購、債券買斷式回購、債券遠期、債券借貸等。

  二、辦理扣劃、繼承、抵債、贈與等非交易過戶的,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非交易過戶情況。

  三、獲得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備案通知書後,市場參與者應當及時向同業拆借中心和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申請債券交易聯網和開立債券賬戶。

  已經開立債券賬戶、但尚未與同業拆借中心聯網的市場參與者應當在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一個月的過渡期內委託結算代理人為其辦理聯網手續,並由結算代理人以該市場參與者的名義在交易系統中發送交易指令。過渡期結束後,未與同業拆借中心聯網的市場參與者不得開展債券交易。

  四、同業拆借中心與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完善相關基本資訊核對機制,確保市場參與者、債券基本要素、債券賬戶、資金賬戶等基本資訊的一致性。

  同業拆借中心與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完善債券交易、託管、結算資訊互換共用機制。同業拆借中心應當向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實時發送債券交易資訊;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向同業拆借中心實時發送債券交易的結算資訊,每日發送債券託管資訊。

  五、同業拆借中心和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監管要求,強化業務系統建設,防範違規債券交易、結算的發生。同時,應當做好一線監測工作,發現情況及時處理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六、同業拆借中心和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本公告要求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和應急處理方案,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實施。

  七、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執行。銀行間債券市場現行規定中與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為準。(中新網證券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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