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新華社2月27日報道,河南省焦作市一4S店老闆朱某將銀行卡揣在身上,卻被“蒙面人”盜刷130萬買了3.5公斤黃金。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銀行、商場均有責任,各賠償朱某40%的損失及利息。
2011年1月2日晚8時許,4S店老闆朱某在鄭州至焦作的高速公路上收到工商銀行發來的短信,稱其剛在河北省石家莊市某商場”消費1302096元,餘額19345元。朱某遂即向警方報案。經查,2011年1月2日20時36分,一名40多歲的“蒙面”男子先後三次利用朱某信用卡到黃金櫃面催促店員調貨並購買黃金。朱某以銀行未能採取有效方法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導致自己的財産受到損害,而商場未履行審慎審核義務,對自己卡記憶體款被盜支付有過錯為由,將二者起訴到法院。法院認為,工商銀行在遇到大額消費時,不是提前通知儲戶核實,而是在事後做沒有意義的通知,沒有盡到保護儲戶財産安全的責任。商場的過錯也很明顯。
近年來,銀行卡“盜刷”案件層出不窮,成為持卡人心頭揮之不去的“隱憂”。近期在網路上流傳著一條應對盜刷的技巧,如果客戶開通了銀行卡的提醒短信,遇到了異地盜刷的情況,應立即到附近櫃員機或者銀行取100元,或是到附近能刷卡的地方隨便刷一筆,這樣就可證實銀行卡在持卡人自己手上。之後無論是報警、打官司都有了證據,銀行也就無法推卸責任。法律人士認為,上述行為屬於持卡人卡片被盜刷後的主動舉證行為,可以起到證據作用。
如果持卡人的卡片發生異地盜刷情況,持卡人第一時間應先採取挂失,凍結卡片,然後持卡到發卡銀行證明卡片真偽,拍照或錄影,屬於主動舉證行為;如果周邊沒有發卡銀行,也可以到就近ATM機或正規商戶POS機刷卡交易,留取影像記錄,然後挂失、凍結卡片,這都是主動舉證的一種方法。
如今,銀行卡被盜刷的案件屢見不鮮。要想避免銀行卡被盜刷,應注意以下幾點:設置消費限額,設置銀行卡消費每日限制次數和對每次交易限制數額,將盡可能地使損失減至最小;勿將大量資金存為活期存款,可部分存定期或購買其他投資産品。在ATM機上查詢、取款或修改密碼時,應留意ATM機上是否有多餘裝置;輸入密碼時應儘量遮擋操作手勢,以防不法分子窺視;注意力被他人引開時,應用手遮擋插卡口,防止卡片被不法分子調換。刷卡消費時不要讓銀行卡離開視線範圍,留意收銀員的刷卡次數。
此外,持卡人在上網時不要點擊不明連結或電子郵件提供的銀行網站地址,警惕以異常賬戶活動或銀行系統升級等理由,要求提供銀行卡卡號及密碼的電子郵件或銀行網站。收到短信或電話時,首先要看清來源是否屬於銀行正規的客戶服務熱線,如果電話或短信來源為個人手機,則很有可能是詐騙短信,不要輕信回復短信或回電,可致電銀行正規客服熱線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