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全額罰息被指“霸王條款”

2012-10-30 08:48     來源:新京報     編輯:范樂

  信用卡差1塊錢沒有還,也按照全額消費計算利息。央視《每週品質報告》28日報道了王某在中國民生銀行透支11萬5年後要還44萬的案例。記者昨天了解到,目前國內除了工商銀行外,絕大多數銀行均採用這種全額罰息的方式。專家稱,信用卡全額罰息屬於“霸王條款”。

  僅工行部分罰息

  “不管你還剩多少錢沒有還,銀行罰息所根據的基數是你當期的所欠款項的總數,帳單是1萬就按照1萬元每天5毛錢的利息計算。”農業銀行客服人員告訴記者。

  據了解,通常,銀行透支利息的計算方法有兩種,一種為全額計息,一種為按未償還部分計息。全額計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未能還清全部欠款,就要對全部消費金額進行計息,也就是從消費之日起到還清全款日為止,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迴圈利息。部分計息則是將到期未還部分計息。

  據記者了解,除了工行,多數銀行信用卡的罰息目前都是全額罰息。而工行在2009年就取消了信用卡“部分還款,全額計息”的方式,調整為“部分還款,部分計息”。

  此外,到期還款日截止,持卡人沒還夠最低還款額時,銀行除按照規定計收利息外,還要對最低還款額未還夠部分按月收取5%的滯納金費用。

  滯納金制度不合理

  對此,法律專家認為,滯納金屬於違約金的一種,有督促持卡人按時足額還款的作用。然而,如果收取的滯納金超過本金,就明顯違反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接受央視採訪時表示:雖然滯納金條款寫進了發卡行的發卡條約,但因為是銀行單方起草的,消費者不可能就此與銀行討價還價,應當屬於“霸王條款”。

  銀行稱符合國際慣例

  面對全額罰息的質疑,一股份制銀行信用卡相關負責人表示,全額罰息符合國際慣例,而且這種計息方式也符合銀監會規定。

  另有銀行人士表示,對銀行信用卡中心來説,持卡人未能按時還款,相當於是向銀行做了一筆信用貸款,自然是要支付利息。目前迴圈授信産生的利息是我國銀行信用卡利潤的主要來源。

  - 算賬

  兩種計息差額有多大?

  全額罰息與部分罰息,兩種不同的計息方式之間的差異到底有多大。

  比如,小張9月10日刷卡消費了8000元,帳單日為每月的15日,還款日為每月的3日。因此在10月3日還款日裏,小張還款7000元,剩下的1000元暫不歸還轉為迴圈信貸。

  如果10月份小張沒有其他消費,到11月3日的帳單將會顯示應還款為1017.5元,其中利息17.5元,計算公式為:未還款額日利息(0.05%/天)刷卡天數,即(1000元0.05%35天=17.5元),小張在最後還款日前歸還1017.5元即可全部還清。

  但如果換做是全額罰息方式,小張11月3日的帳單將會顯示應還款為1098元,其中利息98元,計算公式為:消費總金額日利息首次還款天數+未還款額日利息(二次還款日期-首次還款日期),即8000元0.05%23天+1000元0.05%12天=98元,兩種不同的罰息方式,小張需要多還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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