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國家稅務總局原副局長許善達10日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時認為,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以來,存在著財權上收、支出責任下移的趨勢,縣鄉基層財政日益困難,對中央、省、市轉移支付撥款依賴程度越來越高,應該實施“稅收與稅源一致性原則”的具體改革。
稅收與稅源背離
“在中國稅收理論中,一直忽視對兄弟地區之間擁有平等權利的理念。”許善達將這個問題稱為“稅收與稅源的背離”。
1994以來,我國省際間每人平均稅收收入差距與每人平均GDP差距相比,呈明顯擴大趨勢。這説明每人平均稅收收入省際間差距並不完全是由於經濟發展水準的差異所決定的。
具體表現為:一個地方政府創造的稅源所形成的稅收沒有被這個地方政府所收繳,而是被另外一個地方政府所收繳。例如,西氣東輸的營業稅和所得稅等及發電環節的增值稅被售電環節的地方政府收繳;消費稅沒有被這些商品銷售地的地方政府收繳而是被這些商品的生産地收繳;央企集團,特別是商業銀行,全國範圍的利潤所形成的所得稅被總部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收繳;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制度和地方分成制度使得異地獲得收入居民的稅收被不為他提供公共服務的地方政府收繳等。佔全部稅收收入90%以上的主要稅種收入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稅收與稅源背離”的問題。
建議實施五項改革
許善達認為,應實施“稅收與稅源一致性原則”的具體改革方案。
首先,對於企業集團繳納的增值稅應該根據不同環節的增值率確定集團內部或集團外部關聯企業之間增值稅收入分配。這一項改革不涉及企業集團增值稅總體稅收負擔,只調整增值稅在不同環節之間,也就是不同地區之間的分配。
其次,企業所繳納營業稅的稅基分佈在不同地區時,要按照營業稅稅源分佈地區來分配營業稅稅款。
再次,將在生産環節徵收的消費稅改為在商品最終消費環節,即零售環節徵收。
第四,改革現行不完全的企業所得稅在不同地區間分配的制度。
第五,個人所得稅均應歸屬居民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無論代扣代繳單位的所在地是否在居民所在地。(周文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