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指利益輸送 同一金融機構債券賬戶不得相互交易

2013-05-15 08:51     來源:中國證券報     編輯:王偉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14日發佈公告規範債券關聯交易,要求同一金融機構法人債券賬戶間不得進行債券交易。市場人士表示,新規將切斷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的管道,但對債市交易的整體影響不大。

  切斷利益輸送管道

  公告限定的範圍具體包括:商業銀行法人內部機構之間不得進行債券回購與現券交易;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等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及其他資産之間不得相互進行債券交易;同一企業年金基金的不同投資組合之間不得相互進行債券交易;保險産品的資産管理人管理的各賬戶之間或同一保險機構名下的各賬戶之間不得相互進行債券交易;同一信託公司管理的各信託專用債券賬戶之間,以及信託公司自營債券賬戶與信託專用債券賬戶之間不得相互進行債券交易;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所有債券賬戶相互之間不得進行債券交易;同一證券公司管理的各債券賬戶之間不得相互進行債券交易;境外機構不得與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機構)等關聯企業進行債券交易;其他人民銀行規定的不得相互進行交易的情形。

  公告要求,各市場成員嚴格遵守《關於商業銀行授權分行進入全國同業拆借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年金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保險機構以産品名義開立債券託管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8〕第22號、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5號、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11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等相關規定。

  市場人士表示,新規旨在增強機構關聯賬戶之間的風險隔離,同時斬斷內部利益輸送的渠道,與近期相關部門一系列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舉措一脈相承。一位信託業人士表示,此前,同一信託公司管理的不同債券賬戶之間很容易通過一手買、一手賣的方式進行利益輸送,該項規定切斷了利益輸送的管道。事實上,從風險控制的角度考慮,券商在幾年前就開始禁止此類關聯交易,同一券商管理的資産管理産品與券商自營賬戶之間不得進行相互交易。

  波及銀行理財資金

  值得關注的是,新規除規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等主要類型的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機構各債券賬戶之間不得相互進行債券交易外,還要求商業銀行法人內部機構之間不得進行債券回購交易。上周市場有消息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已發出通知,銀行的自營賬戶與理財賬戶及理財賬戶之間均不得辦理債券交易結算。

  分析人士指出,基金、信託等機構此前已禁止內部關聯交易。對於仍要操作內部關聯交易機構而言,未來可能通過與第三方“過券”的方式繞開監管規定。此次出臺的規範債券關聯交易新規對債市交易的整體影響不大,市場主要關心銀行自營戶與理財戶的回購交易暫停後,理財資金在銜接上可能出現流動性風險。

  市場人士表示,此前部分商業銀行規定理財賬戶只能在本行內部回購融資,債券關聯交易被叫停後,如果轉向外部融資,可能抬高市場融資成本,這從近期短期回購利率的波動中可見端倪。就整個債市而言,市場基本穩定,收益率波動不大,新規的影響已被市場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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