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2月份明確要求上半年必須出臺“民間投資36條”的全部實施細則。隨著6月30日最後時限的臨近,包括鐵道部、證監會、銀監會等相關部委相繼出臺實施細則,相信未來一個月時間,將會有更多的細則出臺。
“實施細則”,顧名思義是民間資本在投資鐵路、銀行等領域時可以具體操作的規定。但實事求是地説,無論是鐵道部出臺的吸引民資投資鐵路的規定,還是銀監會出臺的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規定,都是原則性的“意見”。“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參與建設鐵路幹線、客運專線、城際鐵路、煤運通道和地方鐵路、鐵路支線、專用鐵路、企業專用線、鐵路輪渡及其場站設施等項目”,這些內容在“民間投資36條”中就列舉得明明白白。
另外,雖然多個部委在“細則”中明確,不能單獨對民間資本“設置附加條件”,但對於民間資本長期以來遇到的“玻璃門”和“彈簧門”等問題,並沒有給予明確的回應。比如,對於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村鎮銀行,按照以前的《村鎮銀行管理辦法》的規定,村鎮銀行的主發起人必須是銀行,也就是説,一般的民間資本是不能作為主發起人的,並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於20%。在本次銀監會出臺的細則裏,除了把主發起人的持股比例降至15%之外,對於民間資本是否可以作為主發起人設立村鎮銀行並沒有明確規定,這是一個實實在在的“玻璃門”。特別是,在鐵道部、證監會的細則裏,名義上不再對民間投資設限,但事實上有對民間投資的歧視性限制。比如,民間投資只能作為證券、期貨等機構的參股者,這本身就是明顯的歧視。
在整個改革開放的進程中,“民間投資36條”的確具有劃時代的里程碑意義,但遺憾的是基本處於空轉狀態,需要的配套政策措施和文件至今尚未完成。在前4個月經濟增長下行壓力很大的情況下,民間資本才又受到關注。
事實上,對於民營經濟和民間投資而言,鼓勵和支援其發展,是長期的制度性命題。中國要真正建立市場經濟,就必須在各個領域消除歧視性的法律,給所有的主體以平等的待遇。“從身份到契約”,這是傳統社會和現代社會最重要的分野。如果一個社會的各個主體分為三六九等,以出身論權利,這樣的經濟形態絕不是真正的市場經濟。因此,發展非公經濟,鼓勵民間投資,是中國建立市場經濟的重要命題,而不是僅僅作為“穩增長”的一些臨時性舉措。
對我國經濟增長貢獻率高達60%以上的非公經濟,其發展政策不應是短期的臨時性舉措。民間投資的戰略地位不解決,民間投資的國民待遇問題不解決,宏觀經濟就難以擺脫週期性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