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2-2-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和第(四)項所稱“外國資本”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註冊機構繳付的資本。
第(二)項所稱“外國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註冊並經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准或認可的銀行。
第(三)項和第(五)項所稱“外國的金融機構” 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註冊並經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准或認可的金融機構。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外資法人機構”是指《條例》所稱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和合資財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