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7號
為掌握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清算業務的情況,完善支付服務市場監督管理政策,維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對從事支付清算業務的非金融機構進行登記。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從事支付清算業務的非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特定非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部分或全部支付清算業務的非金融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二、本公告所指支付清算業務包括:
(一)網上支付;
(二)電子貨幣發行與清算;
(三)銀行票據跨行清算;
(四)銀行卡跨行清算;
(五)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支付清算業務。
三、本公告發佈之前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成立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辦理登記手續。
本公告發佈之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成立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自從事支付清算業務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
四、特定非金融機構辦理登記手續時,應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首府)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清算業務登記表(附件1);
(二)有關支付清算業務的處理流程及業務管理辦法;
(三)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措施;
(四)營業執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複印件;
(五)公司章程;
(六)驗資證明及經審計的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七)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履歷;
(八)特定非金融機構重要出資人基本情況登記表(附件2);
(九)技術安全認證證明;
(十)商業銀行出具的業務合作關係證明;
(十一)材料真實性聲明;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兩份。其中,(一)、(八)兩項的電子錶格可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網站“www.pbc.gov.cn/法律法規規章/金融規章”下載。
五、特定非金融機構變更已登記事項的,應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變更手續。
六、中國人民銀行將依法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打擊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及違法犯罪活動。
七、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辦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特定非金融機構的登記。
八、登記的結果僅作為制定有關政策的參考依據,不應視為或解釋為中國人民銀行對特定非金融機構從事的支付清算業務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九、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