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9月25日消息 陳水扁二審再遭法官裁定羈押,這已是他第四度延押,臺灣法界人士表示,由於陳水扁涉犯貪污等罪屬十年以上重罪,根據相關規定法官可以無限期延押。
據臺灣“中廣新聞網”報道,陳水扁在公務機要費案被控侵佔公有財物,是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臺灣法界人士表示根據相關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超過兩個月,審判中不得超過三個月,有繼續羈押必要者,得在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超過兩個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超過兩個月,陳水扁涉犯貪污屬於十年以上重罪,因此法官可以無限期延押陳水扁。
臺灣法界人士表示,陳水扁力拼二審的主要理由可能也在此,也就是説他已經看到自己如果不被重金交保,因他涉犯重罪,有可能會被無限期延押,所以昨天才會在接押庭內姿態柔軟,甚至提出願意戴上妨害性自主的電子腳鐐或是軟禁在家,因為他很清楚,如果無法獲得短暫自由,日後想要從看守所脫身,更是難上加難,也因此,當他聽到二審法官裁定他第四度延押時,才會整個人崩潰,癱軟無力,無法接受這樣事實。(高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