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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警方抓獲兩名網路“大謠”

2013年08月29日 20:46:00 來源:中國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大謠”發跡:

  自我炒作吸引委託

  在網路上呼風喚雨的“大謠”是什麼樣的人呢?

  據鐘勇輝大隊長介紹,譚某某(廣東人,23歲)和李某(河南人、24歲),在深圳長期浸淫于網際網路,熟悉網路環境。由於兩每人平均為高中文化,在2011年以前一直處於無業狀態,偶爾充當網路“水軍”,獲取收入。

  2011年,兩人分別抓住機會,在深圳通過行為藝術進行自我炒作,成功地把自己推出去,在深圳的網路推手圈中小有名氣。正是通過這次成功的自我炒作,譚某某和李某從普通的網路“水軍”中脫穎而出,讓人們領略到他們“行銷策劃”的本事。

  委託接踵而來。譚某某和李某自己負責聯絡委託、策劃事件,同時把網路炒作、軟文發佈、視頻剪輯、圖片合成外包出去,完成事件炒作必須的內容製作和網路傳謠。為了達到“拉虎皮扯大旗”的目的,他們還分別成立了“七行銷策劃公司”、“泰網路傳媒公司”兩個只有一個人的虛擬公司,方便吸引委託。

  8月26日,深圳警方抓獲兩名涉嫌在網路上歪曲捏造事實、有組織地炒作輿論形成熱點、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犯罪嫌疑人譚某某、李某。

  “大謠”落網:

  涉嫌尋釁滋事被刑拘

  “大謠”們想把網路輿論當成自己的生財樹,難逃法網。

  據警方介紹,8月26日,專案組由多個警種聯合組成的抓捕組分兵兩路,在東莞市高埗鎮抓獲犯罪嫌疑人李某,現場繳獲電腦主機、隨身碟、手機、銀行卡等涉案物品,隨身碟記憶體有炒作方案和行銷合同等內容;在雲浮市鬱南縣抓獲犯罪嫌疑人譚某某,現場繳獲筆記型電腦一台,隨後又在其位於深圳橫崗的租住處繳獲銀行卡、網路服務合同、網路行銷筆電等涉案物品。

  目前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對二人予以刑事拘留。據鐘勇輝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這些網路“大謠”無事生非、虛構事實,對當事人的生活造成了影響、擾亂了公共秩序,一旦坐實將被移交檢方公訴。

  此外,“大謠”們進行輿論炒作的委託人,一旦被警方找到共犯的證據,也難逃法律的制裁。

  深圳律師針對打擊網路謠言建言

  重拳嚴打須細化法律法規

  網路造謠、傳謠無疑是違法的。造謠、傳謠的行為人到底違了什麼法呢?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作為謠言載體的網路運營商是否也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昨日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金卡(深圳)律師事務所張興彬律師對此作了解讀。

  張律師認為,網路謠言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譽權,首先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此外,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一些網路謠言的編造者如果違法情節嚴重,還可能觸犯刑律而鋃鐺入獄。” 張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刑法》之規定,如果故意捏造並散佈網路謠言,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其行為就已經涉嫌構成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誹謗罪等罪名。

  對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利用網際網路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資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網際網路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司法機關對網路謠言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社會各界紛紛叫好。但張律師也表示,重拳嚴打網路謠言,必須要進一步細化相關法律法規。只有制度完善了,規矩明確了,在司法實踐操作層面才能減少障礙,從而有效地打擊網路傳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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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朱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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