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對涉“獨”頑固分子,不管其身在何處,都難逃國家法律的懲處
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張慶彬。(台灣網記者 尹賽楠 攝)
台灣網6月21日訊 21日下午,國務院臺辦和相關部門聯合舉辦專題發佈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有記者問,《意見》提到可對“臺獨”頑固分子進行缺席審判,可否介紹具體規定和主要考慮?
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張慶彬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三章關於缺席審判程式的有關規定,對於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的,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可以對在境外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訴。本章規定彰顯了國家對於打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堅定意志,為嚴厲懲處危害我國家安全的嚴重犯罪行為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
《意見》對該規定進行了重申和明確,針對的對像是背棄民族大義、背離民心大勢,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臺獨”頑固分子。對這些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頑固分子,不管其身在何處,都難逃國家法律的懲處。
只要我執法、司法機關認定需要及時追訴審判,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形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缺席審判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那些執迷不悟、冥頑不化的“臺獨”頑固分子,不要抱有任何僥倖心理。只要實施了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我們都決不容忍、決不姑息,決不會聽之任之,必將一追到底,依法嚴懲。(編輯/張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