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意見》規定了“臺獨”頑固分子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岩。(台灣網記者 尹賽楠 攝)
台灣網6月21日訊 21日下午,國務院臺辦和相關部門聯合舉辦專題發佈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有記者問,《意見》明確了對“臺獨”頑固分子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能否詳細介紹一下《意見》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岩表示,刑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了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其中,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構成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
關於分裂國家罪,《意見》規定了4項具體情形和1個兜底項:一是發起、建立“臺獨”分裂組織,策劃、制定“臺獨”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指揮“臺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的。這是分裂國家犯罪的典型行為方式。
二是通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臺灣地區有關規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臺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這主要是針對“臺獨”頑固分子操弄“法理臺獨”作出的規定。
三是通過推動臺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者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臺灣獨立”的。這一情形主要針對的是“臺獨”頑固分子拓展所謂“國際空間”,“倚外謀獨”、“以武謀獨”分裂行徑。
四是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臺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援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的。“臺獨”頑固分子為達到分裂國家的目的,利用職權操弄“漸進臺獨”、打壓支援統一的正義力量,危害嚴重,故規定為分裂國家罪的一種情形。
關於煽動分裂國家罪,《意見》規定了1項具體情形和1個兜底項,明確規定,以將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頑固宣揚“臺獨”分裂主張及其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的,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編輯/張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