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對臺資企業的金融支援
(一)積極推動設立臺灣村鎮銀行和其他各類金融機構。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創業投資機構。引導行業協會、重點園區、創業基地、企業互助組織等設立面向臺資小微企業的互助基金,開展臺資小微企業互助擔保業務,其中由獨立法人機構負責運營的,經相關部門審批後,視同擔保機構予以相應補助。
(二)新設立的臺資金融機構區域性管理總部,根據《中共煙臺市委 煙臺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金融業發展的意見》(煙發〔2007〕30號)有關規定,給予獎勵補助。
(三)鼓勵商業銀行在私人銀行業務、個人銀行業務、公司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國際結算業務等多個領域加強對臺灣投資者、臺資企業的金融服務。商業銀行對符合信貸條件的臺資企業,可在國家允許的貸款利率浮動幅度內給予利率優惠。
(四)支援有條件的臺資企業上市發行股票,對擬上市臺資企業給予政策支援。鼓勵臺資中小企業與大中型企業捆綁發債,通過債券市場融資,優化臺資企業資金結構。對符合條件的臺資小微企業免收反擔保費。利用市信貸週轉資金為臺資企業提供過橋資金服務。
三、加大對臺資企業的財稅支援
(一)增值稅扶持政策。
1.對臺資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按3%的稅率徵收。臺資農業生産企業銷售自産農産品, 可按規定免征增值稅。臺資企業開辦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的, 可按規定暫免征收企業增值稅。臺資企業生産銷售資源綜合利用産品,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稅、增值稅即徵即退或增值稅先徵後退的稅收優惠。
2.臺資企業在煙興辦醫療衛生機構的,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支援政策。對其中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按規定享受稅收減免,其自産自用製劑可免征增值稅;對符合條件的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産自用的製劑,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增值稅。
3.加快臺資企業出口退(免)稅進度,確保應退稅款及時退付。臺資生産企業出口外購産品,符合視同自産貨物條件的可辦理退(免)稅。生産週期1年以上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符合條件的可在貨物出口前先行退(免)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研發的軟體産品,符合相關條件的可在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按規定即徵即退。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固定資産的進項稅額,符合規定的可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當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二)企業所得稅扶持政策。
1.臺資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可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對符合規定的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取得來源於大陸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個納稅年度內,臺資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臺資企業, 可依規定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臺資小型微利企業,依規定可減按2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2015年年底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的臺資小微企業,其所得依規定可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臺資軟體生産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臺資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産符合國家産業政策規定的産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臺資企業的固定資産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50%攤銷。臺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規定範圍內的專用設備,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4.臺資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性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新辦臺資軟體生産企業經認定,可享受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等一系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援臺資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和重大工程建設,同等條件下對臺資企業優先。臺資企業從事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加大對臺資企業用工支援
(一)加大對臺資企業人員招聘的支援力度。根據企業的實際需求定期舉辦臺資企業專場人員招聘會,幫助臺資企業招聘人員。對臺資企業新錄用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並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就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培訓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二)臺資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並交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對認定為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的臺資企業吸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按規定給予企業就業見習補貼。
(三)臺資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仲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崗位中招用失業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五、強化各項涉臺服務
(一)推行網上審批、並聯審批等便捷審批方式,規範臺資企業相關行政審批。建立臺資企業登記註冊綠色通道,在政策諮詢、投資指導、受理核準、標準認證、産品檢驗、設備檢測等方面為臺灣企業和臺灣投資者提供高效、便捷、優質的服務。
(二)臺資工業項目落戶本市各省級以上開發區及市級工業功能區的,享受落地審批涉企收費扶持政策。清理規範經營性收費,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收費標準執行,禁止指定收費、違規收費、變相收費、壟斷收費。加大對《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等宣傳力度,引導臺資企業及時了解並用足用好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降低企業成本。
(三)優化臺商生産、生活環境。營造公正高效的司法環境, 加強臺資企業重點區域綜合治理,大力解決涉企治安熱點問題,及時處理臺資企業、臺灣投資者的行政復議和投訴,依法維護和保障臺資企業、臺灣投資者合法權益。嚴厲打擊干擾臺資企業經營行為,確保臺資企業合法權益和生産、經營、工作秩序穩定。臺商子女在煙臺市內就學的,與本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在定點醫院開設臺商、臺胞就醫“綠色通道”,提供便捷優質的醫療服務。
六、支援企業赴臺投資和開展交流合作
(一)支援企業赴臺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與臺灣企業聯合開拓國際市場。通過國家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和省、市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對赴臺投資項目前期費用、境外人員和境外投資保險費、項目貸款貼息等予以支援。
(二)加強與臺灣相關部門、商會、仲介組織的合作。加快建立對臺投資項目資訊庫,開展人才培訓,提供專家諮詢,搭建對臺投資合作服務平臺。
本意見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煙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月2日
[ 責任編輯:張曉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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