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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0萬煤炭補償款放倒山西4官員 副縣長被免職

2015年06月30日 08:20:00 來源:南方都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三訴三判8800萬補償款糾紛不斷

  2010年底,鞏彥榮一紙訴狀將張三貨、王保文告上法庭,請求解除鞏彥榮、張三貨、王保文三人共同簽署的股份轉讓協議書,由原告鞏彥榮退還其轉讓款,並由二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山西省靜樂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靜民初字第151號中顯示:2011年5月11日,靜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張三貨享有合夥企業石盆圪洞煤礦25%的股份;被告張三貨向原告鞏彥榮多支付的110萬元,比照股金參與合夥企業清算;解除原告鞏彥榮與被告張三貨及王保文于2008年6月4日訂立的股份轉讓協議書中涉及原告鞏彥榮與被告王保文約定的條款,被告王保文不享有石盆圪洞煤礦25%的股份;被告王保文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違約金150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800元由原告鞏彥榮和被告王保文各負擔一半。

  南都記者注意到,該一審審判長為鞏文選,審判員為呂慧萍、張建忠。其中,呂慧萍當時任靜樂法院一庭長。

  對靜樂法院一審,被告王保文不服,于2010年12月8日上訴至忻州市中院,該法院以(2011)忻中民終字第344號民事裁定書認定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靜樂法院重審。

  2013年1月17日,靜樂法院重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山西省靜樂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靜民初字第151-2號判決如下:一、駁回原告鞏彥榮要求解除與被告張三貨、王保文于2008年6月4日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書的訴訟請求。二、被告張三貨不存在違約;被告王保文應支付原告違約金150萬元,該款于本判決書生效後20日內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費30800元由原告鞏彥榮與被告王保文各負擔一半。

  但對鞏、張、王三人在煤礦中應佔多大股份依然沒有明確判出。

  原告鞏彥榮對此判決依然不服,又上訴至忻州市中院。

  2013年4月2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3)忻中民終字第193號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受理費30800元由上訴人鞏彥榮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2012年11月23日,靜樂縣法院委託山西省乾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表明,對該礦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生産經營期間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發現財務混亂,白條不少。

  鞏認為,要進行股權分配,必須先解決了煤礦整合前的債權、債務清算,否則,補償款分割了,債權、債務清理更加麻煩。

  王保文説,當時煤礦生産經營期間,為了保持平衡、互相監督、互相制約,鞏彥榮派出會計,張三貨派出出納,王保文全權負責經營。

  張三貨以外出辦事,不在太原等理由,拒絕見南都記者。

  據了解,2010年石盆圪洞煤礦整合時的靜樂縣原委書記、縣長已調離。今天的靜樂縣委書記李德新、縣長王昕都已上任兩年以上,但石盆圪洞煤礦補償款一事依然沒有進展。

  靜樂縣一李姓老幹部説:“和石盆圪洞煤礦補償款有利益糾葛的李東青、孫青山、呂慧萍事發,讓靜樂領導已不敢再沾惹該煤礦股權利益分配,所以一拖至今。”

  虛假借貸兩法官一副縣長相繼捲入

  因為煤礦補償款判決及分割産生的利益糾葛,石盆圪洞煤礦的股東和部分法院領導也相繼被捲入。

  據知情人士透露,李東青在被“雙規”期間供出的不止有數名煤老闆,還有和其搭過班子的領導幹部。王保文告訴南都記者,李東青“雙規”期間,他被傳喚到忻州,還被關了一段時間。王認為導火索是鞏彥榮。

  2011年1月11日,忻州市中院判河南工程隊賈俊有、朱慶寶勝訴,石盆圪洞煤礦敗訴,河南工程隊賈俊有、朱慶寶承包石盆圪洞煤礦井下安全生産押金280萬元、訴訟費等合計約400萬元,該款從靜樂財政專戶8800萬元中劃走。

  後來張三貨和王保文發現該財政專戶中另外有922萬餘元也被靜樂法院執行走。於是二人開始合力向有關部門舉報鞏彥榮。

  2013年1月30日,鞏彥榮被忻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同年4月17日被忻府區檢察院取保候審。

  法院一審查明,2010年6月23日,被告人鞏彥榮以個人名義向被告人李向東所在的太原市保利通投資有限公司借款200萬元。該款到期後,鞏稱無錢還款,提出讓李以訴訟的方式套取以鞏為法人代表的石盆圪洞煤礦資源補償款進行還貸,並提出訴訟請求要多於借款項,得到李的同意,後鞏偽造兩份該礦欠李200萬元、480萬元以及月息5分的支條交給李。李以此為據,于2010年12月分別向靜樂法院起訴該礦。該法院立案後經過調解、執行,于2011年1月26日裁定扣劃該礦在靜樂財政局預算外賬戶存款兩筆共922.2780萬元至法院賬戶。2011年1月30日,靜樂法院扣除4.278萬元訴訟費後,將餘款918萬元轉至李向東銀行卡上,李扣除鞏欠其公司的200萬元後,另向鞏借了100萬元,餘款618萬元轉給鞏,鞏將該款使用。

  2014年5月24日,鞏彥榮以幫助偽造證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在法庭上,張三貨和王保文遞交了投訴書,説靜樂法院的兩份調解書違反法定程式、徇私舞弊,嚴重侵害他們的合法權益,矛頭直指靜樂法院副院長孫青山、庭長呂慧萍等工作人員,因為他們插手辦理了上述石盆圪洞煤礦民間虛假借貸一案。

  近日,南都記者從靜樂縣財政局獲悉,石盆圪洞煤礦資源補償費共計8800萬元,其中扣除國庫(國稅)704 .786538萬元,稅政股3.9931225萬元,法院劃走1322.278萬元,賬戶還剩餘6768.942337萬元。

  孫青山、呂慧萍等人的違規操作,使得凍結的922.2780萬元鉅款脫離政府監管,進入他人腰包。2012年12月開始,張三貨和王保文開始向忻州市檢察院等部門投訴孫青山、呂慧萍,説他們徇私舞弊,充當鞏的幫兇。

  在靜樂採訪期間,靜樂法院工作人員告訴南都記者,孫青山和呂慧萍基本不來上班。一份落款為2013年11月1日的《靜樂縣法院班子成員分工情況》顯示:孫青山,黨組成員、副院長,暫無分管工作。

  5月10日上午,忻州市檢察院辦公室主任俞兵告訴南都記者,孫青山和呂慧萍是忻州市檢察院辦的案子,後移交忻州市忻府區檢察院。同日,記者通過忻府區檢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查閱得知,2013年2月3日,檢察院對孫青山和呂慧萍正式立案,同年2月4日拘留,此後對孫、呂採取了不捕,取保措施。2013年4月11日該案被移送申訴,孫、呂涉嫌濫用職權,涉案金額600余萬元。忻府區檢察院公訴五室一崔姓工作人員説,他們正在對孫青山和呂慧萍案進行公訴前審查。

  在2010年的一篇公開報道中,該縣時任主管煤炭的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王潤對李東青主持的兼併重組工作十分肯定———“東青和安監局在這次整合中乾得不錯,這是有目共睹的。”

  不料,次年———2011年3月7日上午,李東青被忻州市紀檢部門帶走並“雙規”。靜樂一科級幹部説:“李被帶走後靜樂縣和李東青搭過班子的人及縣領導都非常害怕”。

  而2014年夏季,已改任靜樂縣政協主席的王潤被紀檢部門帶走,約兩個月後被免職。山西新聞網在去年7月曾發佈一句話消息:“據忻州市紀檢委證實,山西省忻州市靜樂縣政協主席王潤因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靜樂一幹部説:“當時李東青的案卷被提走重新調查,王潤被帶走和被免職與其任常務副縣長時煤礦整合分不開。”

  石盆圪洞煤礦

  身價三級跳:30萬-3000萬-8800萬元

  按股份作價計算,這座當年30萬元買入的煤礦總價已升為3000萬元,翻了100倍;按霍州煤電最後整合價格8800萬元計算,則翻了近293倍。2010年4月20日,該礦三股東鞏彥榮、張三貨、王保文簽署了《股東決議》。內容為:“經全體股東上會表決,一致同意縣整合領導組決定,同意把我礦全部資産、産權轉讓給霍州煤電。”

  李東青

  號稱“最牛安監局長”

  2011年8月23日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贓款人民幣300萬元上繳國庫(其中包括石盆圪洞煤礦股東王保文因炸藥審批送的10萬元)。

  全盤否認2010年4月20日該礦三股東鞏彥榮、張三貨、王保文簽署的《股東決議》,以2010年12月15日《靜樂縣煤炭企業兼併重組工作領導組會議紀要》取代,為以後長達5年的訴訟埋下隱患。

  王潤

  時任靜樂縣副縣長(分管煤炭)

  2010年12月15日,靜樂縣安監局辦公室,在副縣長王潤的主持下,對石盆圪洞煤礦股東簽字及付款事宜進行了討論。2014年夏季,已改任靜樂縣政協主席的王潤被紀檢部門帶走,約兩個月後被免職。

  孫青山、呂慧萍

  分任靜樂法院副院長及庭長

  插手和辦理石盆圪洞煤礦民間虛假借貸一案。違規操作,使得凍結的922.2780萬元鉅款脫離政府監管,進入他人腰包。通過忻州市忻府區檢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查知,該案2013年4月11日被移送申訴,孫、呂涉嫌濫用職權,涉案金額600余萬元。

  鞏彥榮

  石盆圪洞煤礦法人代表

  2010年底,鞏彥榮因股份債權糾紛將張三貨、王保文告上法庭,案件經三審三判5年未決。2014年5月24日,鞏彥榮以幫助偽造證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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