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公開審理近3個月後,備受輿論關注的南京市原市長季建業受賄案一審判決。
4月7日上午,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該案。判決書稱,季建業非法收受財物1132.089318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二百萬元。被告人季建業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消息既出,中國青年報記者瀏覽各大新聞網站相關評論跟帖發現,“太輕了”、“不認同”、“出乎意料”等聲音不絕於耳。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判決結果作出如下解釋:“案發後季建業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所得贓款贓物全部退繳,認罪悔罪,對其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中國青年報記者致電季建業的辯護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謝望原教授,他表示感謝關注,對判決結果不便作更多評價。
梳理以往高官貪腐案例,季建業案判決結果並非特例。2015年2月28日,山東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科案,判決書稱,倪發科非法收受財物1296.71271萬元,因受賄罪和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個人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産;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在平常司法實踐中,季建業案受賄上千萬被判處十五年,而且以單獨罪名受罰,應當説比較少見,但不能説是最輕的。這是根據具體案情確定的,並非特殊照顧。”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青松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指出。
“長期以來,民眾對高官貪腐行為非常痛恨,加之近幾年來高官貪腐數額巨大,季建業案數額雖不是最大的,但足夠震撼,所以一般民眾會覺得這樣的量刑從輕,反差大。”張青松説。
在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文華教授看來,不能簡單以受賄數額判斷案件判決結果“輕”還是“重”。
王文華解釋,同樣是職務犯罪行為,貪污罪和受賄罪儘管適用同一個條文的量刑規定,然而由於這兩個罪性質的不同導致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存在差別,貪污罪的本質是侵犯公共財産權,所以數額是更重要的標準。而受賄罪的本質是權錢交易,因此數額在受賄罪中是重要依據,但絕不是唯一依據。
“行為人有沒有違背職權、違背信任,有沒有徇私枉法,為他人謀取的是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其受賄行為有沒有給國家、人民、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等,這些都是量刑時需要綜合考慮的因素。”王文華解釋説。
王文華指出,季建業案辯護人談到季建業本人有坦白情節。王文華解釋,刑法修正案(八)67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將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刑法化、法定化,具體到季建業案,法院應該是充分考慮了這一因素。”王文華説。
他同時指出,不排除還有一種因素可能被考慮,即被告對當地社會發展、經濟建設的推動作用,“這是酌定量刑的情節,酌定量刑情節包括罪前情節,其中有被告人的一貫表現,具體由法官裁量”。
與季建業案罪名、受賄數額相近的山東省原副省長黃勝案,于2013年5月3日一審宣判,黃勝因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該案中,黃勝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1223萬餘元。
“這兩個受賄罪法律適用的糾結點實際上是要不要判無期。不能簡單地將受賄數額同法定最高刑進行攀比,應當考慮到受賄罪犯罪成因的多樣性、複雜性,以及各個案件的差異,不能絕對地拿兩個案件的受賄數額進行比較,這其中存在著不同案件具體事實、情節的差別。”王文華説。
王文華對公眾希望嚴厲打擊官員腐敗行為表示理解,“畢竟官員腐敗剝奪了老百姓的很多上升空間和經濟利益,但是對腐敗犯罪案件的關注和比對需要理性,應當是基於完整事實的,不能簡單比較不同案件的數額,要對案件的方方面面進行全面比較,才能得出更穩妥的結論”。
具體到季案,對於“是否對高官法外施恩”的猜測,王文華表示,我國刑法規定有罪責刑均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則,司法過程中不能打折扣,不能因被告人的特殊身份,對其從輕發落,“我國封建社會有‘官當’制度,可以以官抵刑,如果現在還這樣,那就是一種倒退”。
張青松説,從積極角度看,該案提供了另外一種信號:“之前的運動式執法一般都懲處得較嚴格,季案判決結果體現出法院在案件審判過程中確實獨立行使審判權,從依法治國背景看,中央給了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空間,法院完全通過自己的判斷、裁量作出判決,這是樂觀的信號。”
“我們希望司法行為不受任何的政績運動或運動風暴的影響。一方面反腐要有更大力度,另一方面反腐應更理性更常規,而不是風暴一來殺一批,過一段時間不管,這樣對我國的吏治整頓和法治建設都不是好事情。一切回歸理性,對長治久安和法治建設更是一個好消息。”張青松説。
王文華介紹,關於貪污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法學界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出臺前後有過深入探討,不僅有司法工作人員,而且有立法工作人員參與。
“我們不僅關注處罰,同時也探討如何對貪污賄賂犯罪的預防問題。只有花大力氣紮緊、扎牢籬笆,才不會使官員最後陷入腐敗的泥潭。刑法是最後一道防線,前面的防線需要完善個人財産申報等相關制度,以及各個行業的廉潔制度規定等紀律約束,前面的防線如果做得好,可以起到很好的預防作用。”王文華説。 (記者 邢婷 原標題:受賄千余萬 為何只判15年)
[ 責任編輯: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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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稿件來源:華西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