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準入門檻過低
應明確監管職責
記者了解到,農民專業合作社準入門檻低,存在監管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只需有五名以上符合規定的成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即可。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營業執照由工商部門頒發,但法律並沒有指明工商部門的監管職能,絕大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並不需要接受年檢與審查。”據曲陽縣政府有關負責人介紹,農業部門雖然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行業主管部門,但僅限于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與農業相關的業務。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沒有金融部門授予的金融牌照,其金融活動處於金融部門的監管之外。
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持續壯大,發展形勢不斷地變化,一些新的問題也日益顯現。合作社註冊發展、規範建設、日常監管等方面,在法律法規領域缺乏相應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流程。
河北省農業産業協會秘書長聶永生表示,部分合作社涉及資金互助,但是在資金互助方面,沒有詳細的法律規章進行規範,日常監管主體和出現問題後的執法主體都未詳細明確,造成相關部門無力監管和相互推諉的現象。
專家認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僅擾亂了農村的金融市場,而且影響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政府應加強監管,儘快出臺相關法規,明確具體的監管部門和監管職責。
一是強化監管,構建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合作風險防範體系。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宏觀室主任黨國英錶示,“國家應儘快出臺相關政策法規,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機關、業務主管部門、業務監管部門及其監管職責,地方政府也要統一協調,農業、銀監、工商等有關職能部門要分工協作。”
二是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違法成本,依法追究違規經營者的法律責任。黨國英錶示,公安機關應對空殼合作社、産生問題屢教不改的違規合作社堅決查處。目前我國農業合作社全面開花,平均每個行政村有2家,但規模比較小。我國應像國外那樣發展一批有規模的合作社,沉澱積累下來的社會成本會讓這些合作社注重社會影響,這樣一來也更利於監管。
三是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人才、資金、管理、技術、市場等方面的扶持。河北省農業産業協會常務副會長胡志斌表示,政府應與金融機構積極協調,建立合作社信用評級系統,對農戶信用貸款給予一定的擔保。在人才和管理方面,支援有較高學歷的專業人員帶薪到合作社任職,傳授先進理念和技術,提升合作社管理能力。同時,以多種靈活方式選拔有前途的人員進行培訓。
[ 責任編輯:郭碧娟 ]
原稿件標題URL:
原稿件作者:
轉載編輯:郭碧娟
原稿件來源:經濟參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