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工資涉及全國1000多萬名教師。去年一年,絕大部分市縣已出臺本地的具體辦法。近日,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接受專訪,詳細解釋了這項政策。
績效工資不是簡單的漲工資
中國青年報記者(以下簡稱記):有人説,實行績效工資就是漲工資?
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以下簡稱教):績效工資不是簡單的漲工資。績效工資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構成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主要體現激勵功能,關鍵是建立有效的分配激勵機制,而不是簡單的漲工資。績效工資要按照工作人員的實績和貢獻適當拉開差距分配,重點向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工作人員傾斜,充分調動廣大教師的積極性、創造性。
記:是不是説實行績效工資以後,一個地區的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平均水準都差不多了呢?
教: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是以縣為單位進行的,市(地)、區(縣)公務員規範後津貼補貼平均水準本身就存在差距,有的是市(地)級高一些,有的是區(縣)高一些,區(縣)之間水準也不完全一致。義務教育學校實行“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因為學校隸屬關係不同而存在財政投入渠道不同的現實情況。
有些差距是社會發展的階段性特徵,隨著社會經濟進一步發展,地區之間統籌力度進一步加大,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進一步完善,這些問題會逐步得到解決。
不是每位教師的工資都不低於公務員
記:義務教育法規定,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平均工資水準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準。這是不是説教師的工資要與公務員持平?
教:這是對同一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全體教師平均工資水準與全體公務員平均工資水準的比較,這是核定義務教育教師績效工資總體水準的基本依據。公務員執行職務級別工資制度,教師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由於工資系列和分配方式不同,兩者之間沒有一一對應的關係;在教師平均工資水準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準的前提下,由於職務等級、崗位責任、工作表現不同,按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有的教師績效工資相對高一些,有的教師績效工資會相對低一些;不應簡單地把某一職務等級教師工資水準與某一職務層次公務員工資水準進行比較,不應簡單理解為每名教師的工資都不低於公務員。
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實行績效工資,為確保《義務教育法》規定的“教師平均工資水準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準”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明確了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工資總量核定辦法,建立了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總量與當地公務員津貼補貼同步同幅度調整的長效聯動機制,有利於依法保障教師工資水準,進一步提高教師社會地位,吸引優秀人才長期任教、終身任教。
記:有來自基層的教師反映,實施績效工資後有的地方教師工資增長較少,甚至沒有增長。這是為什麼呢?
教: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實施績效工資與規範津貼補貼結合進行。過去一些地方和學校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要進行清理規範,將規範後的津貼補貼納入績效工資總量。這樣做一方面有利於規範收入分配秩序,一方面有利於完善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實施績效工資時的增資水準取決於義務教育學校教師與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準的現有差距,如果當地在實施績效工資前義務教育學校教師與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準相差不大,或者過去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水準比較高,就有可能出現實施績效工資後教師總體增資較少甚至不增加的情況,這是正常的。
考核辦法不許搞一言堂
記:如何保證績效考核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的公開、公平、公正?
教:規範的制度和教職工民主參與是績效考核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保持公開、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證。首先,要真正樹立起尊重廣大教師、依靠廣大教師的思想觀念,績效考核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一定要充分聽取教職工的意見,認真討論,群策群力,不允許搞一言堂,不允許罔顧民意強行實施。其次,確保績效考核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按既定的程式和辦法進行。方案一旦定下來實施,要認真進行政策解釋,深入做好思想工作,嚴格按方案執行。經過實踐探索,對於不完善的地方逐步完善,確實需要調整的,要按照規範的程式修改。第三,績效考核辦法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必須在本校公開,接受教職工的監督,絕不能暗箱操作。第四,上級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學校的監督和指導,嚴格執行人事紀律和財務紀律。對於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績效考核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的共性問題,例如考核不合格、曠工、長期病休、帶薪培訓等特殊情況的處理,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統籌,提出統一的處理意見。
記:如何避免校長在做方案時過多地為自己考慮,而忽視教師的利益呢?
教: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義務教育學校校長的績效工資由主管部門根據對校長的考核結果統籌考慮確定。這樣做有利於加強對校長的監督管理,也有利於合理確定校長的績效工資水準。校長不再參與學校內部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從而為校長在校內分配中保持客觀公正創造了條件。主管部門在確定校長績效工資時,可以將基礎性部分和獎勵性部分分開考慮,也可以統一考慮。關鍵是處理好校長和教師績效工資水準的關係、不同學校校長之間績效工資水準的關係。
升學率不能作為考核教師的指標
記:學校主管部門向所屬義務教育學校分配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時應把握什麼原則?
教:在合理確定基礎性績效工資項目和標準的基礎上,學校主管部門在核定所屬義務教育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時,要合理統籌,逐步實現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水準大體平衡。如果基礎性績效工資中未設立農村教師補貼項目,在核定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時應向農村學校特別是條件艱苦的學校適當傾斜。在核定中,還要適當考慮學校教職工配備超缺編情況,對因缺編造成教師工作負擔較重的,在核定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時適當傾斜。
記:對教師的有些考核不易量化,怎麼辦?
教:在具體操作中,要尊重教師主體地位,注重教師履行崗位職責的實際表現和貢獻,堅持實事求是、民主公開、科學合理、程式規範、講求實效、力戒繁瑣。教師工作的有些任務難以量化,有些效果不能夠馬上顯現,關鍵是找到一些合適的載體,例如教師成長檔案、優秀教師評比、教師自我發展規劃等,堅持定量考核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形成性評價和階段性評價相結合,通過簡便易行的方式把教師工作數量和品質體現出來。實施績效考核時,應按照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目標要求,合理考慮教學效果和學生的學習成績,不得把升學率作為考核指標。
學校不可以在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者獎金
記:有的老師反映,説獎勵性績效工資,就是從教師的個人工資中扣除,是用我的錢來獎勵我?
教:實施績效工資前,有的地方發放給教師的津貼補貼可能是平均分配的,或者是按不同的教師職務等級平均發放的,實施績效工資時又沒有增量可用於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這種分配方式帶有一定平均主義的傾向,與實施績效工資分配的方式和導向有些差距,需要根據國辦發(2008)133號文件精神逐步進行調整,做好銜接過渡工作。一些地方根據國辦發(2008)133號文件精神,為了有利於形成有效的分配激勵機制,做好銜接過渡工作,適當拿出一些已經發放的津貼補貼經費用於搞活分配是合理的,不應理解為“用我的錢獎勵我”。
但在調整過渡中,要充分考慮到分配方式變化會引起少部分教師分配關係的調整,要事先做好深入細緻的政策解釋工作,確保學校穩定的大局。
按照國家規定的績效工資分配程式,應當先確定區(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總量,然後將總量的70%作為基礎性部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財政、教育部門確定項目和標準,其餘30%總量按要求撥付給學校,由學校按照規範的程式和辦法再次分配。獎勵性績效工資是從績效工資總量中預先劃分出來用於學校搞活分配的部分,並不是從教師個人工資中扣除的。
記:實行績效工資後,學校還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自行發放津貼補貼或者獎金嗎?
教:不可以。實行績效工資後,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者獎金。要嚴格規範義務教育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費等費用的要求,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學校各類政府非稅收收入一律按照國家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
班主任不是教師的副業
記:按照您所説的,績效工資是有導向性的。向農村傾斜的導向是如何體現的?
教:績效工資分配應向農村學校特別是條件艱苦的學校傾斜,可以通過在核定學校績效工資總量時適當向農村學校傾斜的辦法,也可以在績效工資中設立專門的農村教師補貼項目。農村教師補貼可以適當考慮農村學校邊遠端度,以及自然環境、工作條件等艱苦程度,設立不同的標準,向條件最為艱苦的農村學校傾斜。
記:在績效工資中,還向哪些群體傾斜?
教:堅持向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工作人員傾斜,向工作量較大、業績優秀的教師和班主任傾斜,切實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的原則,不能搞平均主義“大鍋飯”。
記:在很多老師看來,班主任就是教師的副業。如何能讓教師們不把它當做副業,願意去幹班主任呢?
教:班主任是義務教育學校的重要崗位,肩負著教書育人的重要職責。按照《指導意見》規定,原國家規定的班主任津貼,與績效工資分配中的班主任津貼項目歸併,不再分設。納入績效工資後,班主任工作量按當地教師標準課時工作量的一半計入教師基本工作量,以利於逐步減少班主任的授課時數,使他們有時間、有精力更好地投入班主任工作。
班主任對每一位學生的健康成長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其關鍵性作用不可替代,班主任崗位和教學崗位一樣計算基本工作量,不能把班主任看成是教師的副業。
非義務教育學校從2010年起實施績效工資
記:非義務教育階段的老師從什麼時候計算績效工資呢?
教:實施績效工資是深化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重要內容。2006年,包括各級各類公辦學校在內的事業單位進行了收入分配製度改革,開始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這次改革採取了“同步考慮,分步實施,制度入軌,逐步到位”的辦法,先進行基本工資套改,再根據事業單位分類、經費來源、財政投入等改革進展情況,在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分步實施績效工資。《義務教育法》規定,義務教育是國家予以保障的公益事業。黨中央、國務院決定首先從2009年1月1日起在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按照國務院部署,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分三步走”,包括非義務教育學校在內的其他事業單位也將從2010年起實施績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