淩晨時分,租住在厚街出租屋的一對夫妻臨時外出,留下4歲的兒子小文(化名)獨自在4樓的房間裏睡覺。沒想到半小時後回來,夫妻倆卻找不到兒子了。兩人到處尋找,最終在出租屋樓下找到了血跡斑斑的小文。不幸的是,小文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其後,小文父母認為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導致兒子身亡,狀告房東索賠17萬多元。
19日,記者從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一審認為,小文的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將小孩單獨留在房間的做法存在嚴重過錯,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涉案房屋陽臺低於法定高度,房東應承擔15%的賠償責任。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房東賠付小文父母5萬多元。
媽媽走開才半小時
2013年開始,小文的父母在厚街鎮環岡一棟出租屋的四樓租了一套一室一廳的房子。今年1月22日淩晨兩點半左右,當時年僅4歲的小文正在熟睡,小文的媽媽因事離開了小文房間。3時許,小文的爸媽一同返回出租屋,卻發現小文不見了。兩人急忙尋找,後在該出租屋樓下的下水道旁邊找到躺著的小文。小文被送醫院搶救,被診斷為高空墜落致嚴重多發傷,同日經搶救無效後死亡。
一個月後,小文父母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房東,認為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導致兒子身亡,向房東索賠17萬多元。
房東則認為,小文的父母沒有照顧好小孩是事發主要原因,他對小文的不幸表示同情,願意出於人道主義作一定補償。
家長監護不力有重大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公安部門調查以及死亡醫學證明,可以認定小文是從4樓房間的陽臺墜落身亡的。經法院查明,案涉房屋為一室一廳格局,建有一個非封閉式陽臺,廁所建在陽臺一側。出租屋樓下的下水道正對著房屋的陽臺,經測量,該陽臺的護欄高度為86.5釐米。小文爸媽確認,他們曾在陽臺堆放用於做飯的用具。
法院認為,小文爸媽在深夜將年僅4歲的小文獨自留在家中外出,應當可以預見將小孩單獨留在房間的巨大風險,存在監護不力的重大過錯,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另根據《住宅設計規範》的規定,陽臺欄板或欄杆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於1.05米,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於1.10米。案涉陽臺的欄杆高度僅為86.5釐米,未達到上述規定的1.05米。房東將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出租,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法院酌定房東對小文父母的損失承擔15%的賠償責任。
法院依法計算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合計30萬多元,房東應承擔15%即4.5萬多元。法院結合小文的死亡情況以及房東的賠償能力,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7500元。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房東賠償小文父母賠償金4.5萬多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為7500元共5萬多元。判決下達後,雙方均無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説法
父母切勿疏忽大意
主審本案的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熊丹法官稱,近年,小孩被家長獨自留在家裏或者其他場所而發生安全事故引發官司的情況屢有發生。不少家長懷有僥倖心理,以為自己走開一會出去辦事沒關係,卻將自己幼小的孩子陷入了危險甚至死亡的境地。家長應當時時謹慎注意,切勿疏忽大意,對小孩認真盡到監護職責,避免悲劇發生。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