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網遊科長一審獲刑18年,二審改判13年
(法制晚報 看法新聞記者 張瑩 編輯 岳三猛)2014年1月17日,江蘇常州市一科長丁鑫被依法逮捕。2015年年6月26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其獲刑18年。一審宣判後,丁鑫不服提起上訴。
看法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獲悉,被外界稱為“網遊科長”的丁鑫已于2016年6月1日被常州市中級法院改判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50萬元。
至於因何改判,常州市中級法院表示,改判依據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罰修正案(九)》及兩高司法解釋,從舊兼從輕。
(丁鑫)
富二代科長砸1500萬玩遊戲
《檢察日報》曾刊文披露,此前被網友稱為“網遊科長”的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城市管理局戶外廣告管理科原科長丁鑫,因癡迷于網路遊戲,貪污、索賄690余萬元,3年玩網遊花去1500萬元。
據了解,丁鑫今年39歲,大學本科。他在《征途2》的網名為“常州v惡棍”,可以説是傳奇式玩家。2012年初,他在亞太地區決賽獲冠軍,其裝備完全碾壓群雄。6月18日他再奪冠。2013年7月,他第三次獲得冠軍。其業績在《征途2》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但在遊戲中若想拔得頭籌,先決條件是“裝備”上檔次。丁鑫的父母每年打給其200萬元零花錢,仍也遠遠不夠丁鑫在《征途2》拼殺所需費用。於是,他把小聰明運用到怎樣撈錢上。丁鑫案發後,網遊專家對其在《征途2》的業績進行梳理,他在《征途2》中充值達1500萬元。
武進區城區內可以設置戶外廣告的位置屬於稀缺資源,戶外廣告施工證、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便成了“香饃饃”,可謂“一證千金”。丁鑫在負責兩證發放過程中,規避程式,欺上瞞下,肆意髮發,將發放兩證程式變成斂財的手段。同時在廣告工程發佈、審計、結算等環節,丁鑫瞅準制度上的漏洞,乘虛而入,渾水摸魚。
(丁鑫二審判決書)
看法新聞記者從丁鑫的判決書上看到,2010年至2013年間,丁鑫在武進區城管局發放施工許可證、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武進區城管局所有廣告牌租賃、與廣告公司結算廣告業務費過程中,共有26次通過廣告公司虛開廣告業務發票、收不入賬等方式,貪污公款共計221.66256萬元。
2009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丁鑫擔任武進區城管局廣告科科長期間,以個人借款、科室費用等名義,多次向開元廣告公司負責人唐某、海泰廣告公司負責人周某甲、一舟廣告公司負責人冒某等人索賄,共計人民幣456.2209萬元。其中先後10次向某廣告公司老闆吳某索取賄賂47萬元,5次向另一廣告公司老闆劉某索取賄賂23萬元……
其中丁鑫曾在辦公室中將一筆20萬元的現金收下。2012年上半年,丁鑫以武進城管局局領導要衝費用的名義,要求海泰廣告公司負責人周某甲為其虛開發票至武進城管局賬戶結算。2012年4月17日,丁鑫安排陳某甲辦理了該經營部到正源公司財務上結算的手續,周某甲從正源公司結算到20萬元。2012年4月20日,周某甲將20萬元現金在丁鑫辦公室中將錢交給丁鑫。
二審時18年改判為13年
2014年1月6日,武進區檢察院將犯罪嫌疑人丁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常州市檢察院決定對其逮捕。案件審查期間,他拒不認罪,且借毒癮發作裝瘋賣傻,使案件偵查遭遇瓶頸。但偵查人員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將碎片化的證據形成證據鏈,使該案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武進區檢察院對丁鑫提起公訴。
2015年6月26日,武進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丁鑫共同及單獨貪污公款240.69萬元,個人實得221.66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40萬元;查清其受賄所得贓款456.22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60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00萬元。
(丁鑫的遊戲裝備)
一審宣判後,丁鑫不服提起上訴。2015年11月12日,江蘇省常州市中院進行了審理。
看法新聞記者注意到,2016年6月1日,常州市中級法院進行了二審宣判。法院認為,原審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建議適用修訂後的刑法,對量刑予以調整。
二審審理期間,依照《刑法修正案(九)》、《兩高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丁鑫依法予以改判。
法院決定,撤銷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判決,並以丁鑫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
二審判決書顯示,丁鑫的刑期自2014年1月6日始,至2027年1月3日止。
改判關鍵:二審期間刑九施行
既然認定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負責二審的常州中院為何將丁鑫的刑期從18年改判至13年?
答案就在《刑法修正案(九)》上,二審審理期間,即2015年11月1日,其開始施行。
(一)貪污、受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三)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按照2016年4月兩高聯合發佈的司法解釋:“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1997年刑法確定的五千元調整至三萬元,“數額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三百萬元以上。
換句簡單的話説,貪官受賄金額以300萬為界,比它少3年以上10年以下,比它多則10年以上。
而《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5000元至5萬元,最高可以判處10年有期徒刑;5萬至10萬元,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10萬元和1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