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大陸  >   社會

重慶出臺疫苗流通預防接種新規 全面實行集中採購

2016年09月10日 05:39:41  來源:重慶晨報
字號:    

  我市出臺疫苗流通預防接種新規

  將全面實行疫苗集中採購,二類疫苗自願自費,建疫苗全程可追溯系統

  針對市民關注的疫苗問題,昨日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稱,我市將逐步建立統一的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實施疫苗全過程可追溯。

  關鍵詞:疫苗採購

  全面實行疫苗集中採購

  《通知》要求,重慶將全面實施疫苗集中採購。其中,第一類疫苗由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制訂使用計劃,報市衛生計生委審定後,通過市政府招標採購中心集中採購。

  第二類疫苗則由公民本著“知情、自願、自費”的原則受種,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組織在市級公共交易平臺集中採購。

  市衛生計生委可根據預防、控制傳染病暴發、流行需要及疫苗供應情況,對部分疫苗實行應急採購和調配,並報市政府備案。

  關鍵詞:疫苗銷售

  二類疫苗不得銷售疾控中心以外

  疫苗流通,疫苗生産企業是第一關。《通知》要求,生産企業在銷售疫苗時,應當提供由藥品檢驗機構簽發的生物製品每批檢驗合格或者審核批准證明複印件,並加蓋企業印章;銷售進口疫苗的,還應當提供進口藥品通關複印件,並加蓋企業印章。

  不得將第二類疫苗銷售給區縣(自治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在購進接收疫苗時,應當向疫苗生産企業索取上述證明文件,並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關鍵詞:疫苗配送

  全市統一疫苗配送途徑

  在疫苗的配送環節,疫苗生産企業按照採購合同,直接或者委託具備冷鏈儲存、運輸條件的企業將疫苗配送至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受委託配送疫苗的企業,不得再次委託配送。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將第一類疫苗運送分發至區縣(自治縣)疾控中心。區縣(自治縣)疾控中心負責將第一、二類疫苗分發或供應給本行政區域的接種單位。

  疫苗配送過程,需保證疫苗全程冷鏈儲運,保證疫苗始終處於規定的溫度環境,定時監測和記錄溫度並保存2年備查。

  關鍵詞:疫苗接種

  嚴禁誘導使用第二類疫苗

  就市民普遍關注的預防接種管理方面,重慶預防接種工作實行集中接種服務模式。原則上,每個街道至少設置1個預防接種門診,服務半徑5公里;每個鄉鎮至少設置1個預防接種門診,服務半徑10公里。服務半徑超過以上標準的地區,應當根據情況增設預防接種門診和接種點。

  疫苗接種人員必須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護士或鄉村醫生資質並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合格方能上崗。

  優先保證第一類疫苗的接種,嚴禁違規採購、銷售和誘導使用第二類疫苗。對第二類疫苗資金實行財務部門統一收支,集中核算管理,依法接受群眾監督。

  各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部門可根據預防、控制傳染病暴發、流行需要及國家有關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向市衛生計生委備案後,組織實施應急接種和群體性預防接種。

  跨區縣(自治縣)或全市範圍內的應急接種和群體性預防接種,由市衛生計生委報市政府決定,並向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

  關鍵詞:接種異常反應

  我市將全面落實補償政策

  此外,我市還將全面落實補償政策。《通知》表示,因接種第一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市財政在預防接種工作經費中安排。

  因接種第二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相關疫苗生産企業承擔。

  鼓勵探索建立通過商業保險等形式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受種者予以補償的機制。

  關鍵詞:接種保障

  建立疫苗全程可追溯系統

  同時,涉及普遍關注的焦點,還有建立疫苗全程可追溯系統。

  《通知》要求,疫苗生産企業、配送企業、疾控機構、接種單位要如實記錄疫苗的流通、使用資訊,做到票、賬、貨、款一致,並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涉及退回疫苗的,必須經原渠道退回。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報告本行政區域衛生計生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兩部門監督下實施退貨。逐步建立全市統一的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運用藥品電子監管碼,實現最小包裝單位的生産、儲存、運輸、使用全過程可追溯。

  全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定期對疫苗生産企業和配送企業執行《藥品經營品質管理規範》情況進行檢查,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疫苗儲存、運輸執行《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範》情況進行檢查。依法嚴厲查處疫苗生産企業未按規定建立並保存疫苗銷售記錄,疫苗生産企業、疫苗配送企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預防接種單位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運輸疫苗等行為。

  同時,嚴厲查處疫苗生産企業、區縣(自治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經營疫苗的行為。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同級衛生計生部門。

[責任編輯:尹賽楠]